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证监局局长杨宗儒给《中国金融》记者刘宏振的提案建议,要把证券期货执法里的非诉强制执行法律制度完善好。 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措施,可是监管部门依法干活的两把刷子,管不管用直接关系到监管威信、大家信不信、还有投资者的钱袋子能不能保住。可这事儿搞起来,有的地方还真不太利索,法律制度不健全,大家伙儿执行起来就得费老大劲。 先说这行政监管措施,作为金融行业搞审慎监管的一大法宝,本来就没什么硬邦邦的强制执行依据;再看那个罚没款的事儿,监管部门手里攥着的保全手段也有限,一旦坏人把财产转移了想赖账,监管部门也很难把钱追回来。 举个具体的例子吧,有些公司违规减持股票,监管部门让它“责令购回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或者让有责任的股东“责令转让股权”,这些措施光靠嘴说可不行,得有实实在在的保障。 这些年监管部门一直对违法违规行为下狠手,罚没的金额往往比其他行政机关都要多。可按照现在的规矩,从出罚单到真要把钱追回来,中间的时间拖得太长。坏人趁着这段空当转移财产、恶意逃避执行太容易了。 要是监管部门想把事情办好,就得想辙让法律制度变得更管用。杨宗儒委员提了几个点子: 第一,赶紧出台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专门来管行政监管措施怎么执行。这事儿挺急的,得赶紧推动一下。 第二,修订一下司法解释或者弄个工作意见,让法院在证券期货这块的非诉强制执行案子里积极干起来。明确标准、放宽条件,给法院更多动力去查封冻结财产。 第三,研究一下把债权人撤销权的范围扩大点。按《民法典》的说法,欠债的人要是恶意转移财产搞“逃废债”,债权人可以去法院把这事儿给撤销了。现在的问题是,行政罚没款还不能用这个撤销权去管。建议参照税务机关的做法,通过司法解释把这块给补上。 这种建议绝对值得点赞、转发、推荐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