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卧底替考被指动机正义被宽恕(图)

在那个阳光明媚的六月,2015年6月7日,正是全国学子们备战高考的日子,可在江西南昌的考场外,一场关于替考的大戏却正悄然上演。南方都市报的记者挺身而出,化身“卧底”深入了替考组织的内部。这一调查揭露了湖北一些高校大学生以枪手身份牟利的黑暗面,包括这位卧底记者在内的几名“枪手”在这天上午陆续进入了南昌的考点。事情曝光后,公众的观点出现了一边倒的情况,认为记者虽然违法,但因动机正义而被宽恕。不过,案件往往不了了之,却无法抹去“违法”这个事实。这个事件让公众再次思考:记者的采访权究竟有没有法律上的红线? 宪法并没有把新闻采访权单独列为一项权利,但大多数学者将其归入宪法性权利中。尽管如此,仍然存在两个核心问题:这究竟是一种公权力还是私权利?它的边界在哪里? 新闻采访权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既需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又需要监督公权与私权的越界行为。它兼具私权利的任意性与公权力的强制性,是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统一体。 记者在采访时可以采取显性或隐性的方式,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条款即可自由选择。信息公开方面涉及公共利益的内容可以突破传统同意原则,而个人隐私则必须获得同意或符合例外条款。 社会公共利益是采访权的底线,报道不得侵蚀公序良俗或挑战道德底线。公民和法人利益优先于隐私权,个人住宅和通信秘境受到保护。 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同样受法律保护,新闻活动必须遵守保密规定和商业秘密保护规定。隐性采访需要谨慎行事,禁止窃听、偷拍等越界行为。 只有当事件极度重要且显性采访无法达到目的、手段比例适当、法律强制规范无禁止时,隐性采访才站得住脚。否则就可能构成非法取证甚至刑事犯罪。 采访权和隐私权并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可以动态平衡的变量关系。法律为采访权划定边界不是为了扼杀监督而是为了防止正义本身走向侵权。只有让每一个话筒都守住底线,信息才能真正透明真相才能既干净又锋利。 当我们讨论“无冕之王”的荣誉时难免会引发关于新闻自由与权利的争论。当记者被扣上高帽时这种争论也随之而来。只有当记者通过普通途径无法获取材料时这种隐瞒和伪装才可以被认为是正当的揭露行为。 南方都市报记者在这一天成功卧底替考组织发现了湖北个别高校多名大学生充当“枪手”牟利的事实包括这位卧底记者在内的几名“枪手”走进南昌多个考点这次行动曝光后引发了公众广泛关注:记者同样违法但因为动机正义而被宽恕案件大多不了了之但无法抹去“违法”二字这次事件把一个老问题抛给公众:记者的采访权到底有没有法律红线? 我国法律并没有把“新闻采访权”写进实体权利清单但多数学者将其归入宪法性权利中然而这一归类并没有解决两个核心疑问:它到底是公权力还是私权利?边界到底在哪? 新闻采访权以社会整体利益为依归既要保障公众“知晓”也要监督私权与公权的“越界”它兼具私权利的任意性与公权力的强制性是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统一体. 采访内容:法定性优先、约定性兜底凡涉及公共利益、重大事故、公众人物言行等被采访者不得无故阻挠其余内容可由双方协商采访方式:法律未禁止即可用显性采访为主隐性采访为辅只要不违反强制法记者可自由选择信息公开:法定性限制最严只要内容涉及公共利益记者即可突破传统“同意”原则若仅关涉个人隐私则必须取得同意或符合例外条款。 社会公共利益——底线不能破新闻报道不得侵蚀公序良俗挑战宗教信仰恶意贬损道德底线等行为即便再轰动也属越界公民与法人利益——隐私权优先《宪法》第38、40条《民法通则》第101条共同划出红线不得擅自闯入私人住宅通信秘境不得公开他人私人信息除非涉及违法犯罪或公共利益保密义务——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双保险《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0条明确新闻活动须遵守保密规定商业秘密同样受保护未经许可不得披露采访手段——隐性采访须谨慎《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已把“合法正当”写进红线窃听偷拍假扮国家机关人员等行为一旦越界轻则民事赔偿重则刑事处罚。 只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隐性采访才站得住脚事件极度重要显性采访无法达到目的手段比例适当伪装与对方卑劣相比微不足道法律强制规范无禁止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反间谍法》等强制条款缺一环都可能构成非法取证甚至刑事犯罪. 采访权和隐私权并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可以动态平衡的变量关系法律为采访权划出边界不是为了扼杀监督而是为了防止“正义”本身走向另一极端的侵权唯有让每一支话筒都守住底线信息才能真正透明真相才能既干净又锋利. 当记者采访时的隐瞒与伪装比起对方的卑劣是微不足道当揭露这类卑劣行为对于公众极为重要而通过普通途径又无法获得相关材料时这种隐瞒和伪装才可以被认为是正当的. 把灰色地带推到聚光灯下这一行动引发了公众广泛关注:记者同样违法但因为动机正义而被宽恕案件大多不了了之但无法抹去“违法”二字这次事件把一个老问题抛给公众:记者的采访权到底有没有法律红线? 宪法并没有把新闻采访权单独列为一项权利但大多数学者将其归入宪法性权利中尽管如此仍然存在两个核心问题:这究竟是一种公权力还是私权利?它的边界在哪里? 新闻采访权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既需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又需要监督公权与私权的越界行为它兼具私权利的任意性与公权力的强制性是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统一体. 记者在采访时可以采取显性或隐性的方式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条款即可自由选择信息公开方面涉及公共利益的内容可以突破传统同意原则而个人隐私则必须获得同意或符合例外条款. 社会公共利益是采访权的底线报道不得侵蚀公序良俗或挑战道德底线公民和法人利益优先于隐私权个人住宅和通信秘境受到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同样受法律保护新闻活动必须遵守保密规定和商业秘密保护规定隐性采访需要谨慎行事禁止窃听、偷拍等越界行为. 只有当事件极度重要且显性采访无法达到目的、手段比例适当、法律强制规范无禁止时隐性采访才站得住脚否则就可能构成非法取证甚至刑事犯罪. 这次高考卧底行动将灰色地带推向聚光灯下引发公众广泛讨论关于采访权和隐私权之间的拉锯战再次引起关注边界冲突与底线成为热议话题当我们讨论“无冕之王”的荣誉时难免会引发关于新闻自由与权利的争论当记者被扣上高帽时这种争论也随之而来只有当记者通过普通途径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