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表演”是个技术活

虽然企业搞年会表演把品牌曝光效果搞得很好,但合肥高新区法院审理的这个案子,就给所有企业敲了一记警钟:不管是在什么场合,想现场演唱别人的原创音乐或者在网上直播,都得把版权的手续办得妥妥当当。 事情是这样的,有家公司在年会上邀请歌手唱了别人的歌,还顺便在七家媒体平台上直播了,光看的人就有四百多万。这家公司以为只要不收费,就没啥事儿。结果版权方不干了,觉得自己的表演权被侵犯了,就把企业和表演者一块儿告上了法庭。人家张口要赔的钱也不少,足足13.5万元。 法院最后是这么判的:虽然这不是什么营利性的活动,但这一搞就是这么大规模的网络直播,把作品知名度、演出规模、传播范围都算进去之后,也不符合“免费表演”的那个标准了。所以最终判这两位被告一共赔了4万元。 咱们换个角度看,“免费表演”其实是有门槛的:第一不能向观众收钱;第二不能给表演者发钱;第三得是非营利性的;第四还得指明作者是谁;第五最重要的是不能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说白了,哪怕这是个内部的年会,只要网上一传就是一大帮人都能看到,那就变成了公开表演,哪怕一分钱没赚也不能免责。 专家觉得有些企业的观念有点旧:总觉得“内部活动”就不用管版权的事儿了。其实网络传播这么发达,它带来的商业价值早就转变成实实在在的效果了。以后不管是搞庆典还是搞文艺演出,最好都提前查查作品的权属是归谁的;实在不行找个集体管理组织或者直接跟版权方谈授权;或者干脆选那些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来用。 咱们还得往长远看。随着技术进步和大家版权意识的提高,以后司法对这些表演权和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肯定会越来越细。所以企业在策划活动的时候就把版权合规的事儿当成头等大事来抓。只有让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真正变成企业的习惯和基因,才能在发展的路上走得稳当又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