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 推动多类型电源协同参与交易

问题:电力系统正处于结构性转型关键期。

一方面,新能源装机快速增长,出力波动性、间歇性特征更为突出;另一方面,跨省跨区资源配置仍存在堵点,局部时段“弃风弃光”、调峰调频压力上升等问题不时显现。

与此同时,分布式新能源发展提速,参与市场的规则、成本分担与收益机制仍需进一步明晰。

如何在更高水平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中,实现资源更大范围优化配置、价格信号更有效引导、保供与低碳协同推进,成为改革的现实课题。

原因:从供给侧看,电源结构由“以煤为主”向“多能互补、以新能源为增量主体”加速演进,系统对灵活性调节能力的需求显著上升;从需求侧看,用电负荷峰谷差扩大、新型电力负荷特征更复杂,要求市场能够更及时反映供需变化并激励各类主体主动响应。

加之新能源基地化、规模化开发带来跨区域送出与消纳统筹的新要求,原有以计划与局部市场为主的安排难以完全匹配新形势,亟需通过制度与交易机制完善,推动发电侧主体更充分参与市场,形成“谁受益、谁承担,谁提供、谁获利”的清晰边界。

影响:实施意见围绕发电侧入市作出多项制度安排,释放出以市场化方式提升系统效率与安全韧性的政策信号。

其一,落实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并鼓励新能源企业与用户开展多年期交易,有利于稳定预期、平滑收益波动,推动形成更加可持续的投融资环境,同时增强用户侧绿色电力消费的价格可预见性。

其二,推动“沙戈荒”新能源基地各类型电源整体参与电力市场,强化跨省跨区与省内消纳统筹,有助于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风光资源与调节资源,缓解局部消纳压力,提升外送与就地利用的协同效率。

其三,明确分布式电源公平承担系统调节成本,并支持分布式新能源以聚合交易、直接交易等模式参与市场,有助于推动分布式从“单体接入”走向“规模化参与”,既拓展市场主体范围,也促使调节责任与成本分担更为均衡,降低系统运行的隐性成本。

对策:在煤电方面,实施意见提出进一步优化煤电机组运营模式,合理确定机组开机方式和调峰深度,上网电量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并通过多种交易类型获得收益以覆盖建设运营成本。

这一安排体现出煤电在新型电力系统中的功能定位正在从“主要电量供给”向“基础保障与灵活调节并重”转变:一方面,煤电全面入市有助于通过竞争形成更真实的价格信号,倒逼机组提升效率、加强精益管理;另一方面,通过交易品种与机制设计为煤电提供覆盖成本的渠道,有利于稳定灵活性资源供给,避免出现“需要调节、缺乏激励”的矛盾。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提出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鼓励煤电机组降低交易电量,体现出能源保供、市场运行与生态环境治理之间的统筹思路,强调在特殊情形下通过机制安排引导更优的社会综合效益。

在其他电源方面,意见强调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基础上,分品种、有节奏推进气电、水电、核电等电源进入电力市场。

这既体现了稳妥推进的政策取向,也为不同电源的市场化路径留出适配空间。

气电具备较强调节能力,但受燃料价格与供应约束影响较大;水电受来水条件与生态约束影响;核电则兼具低碳属性与稳定出力特征。

探索建立体现核电低碳价值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在市场机制中更好体现清洁低碳的外部性价值,推动电力供给结构向更高质量、更低排放方向优化。

前景:随着发电侧主体更广泛、更深入入市,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将进一步发挥资源配置“指挥棒”作用。

预计下一阶段,跨省跨区交易与省内市场协同将进一步加强,多年期交易与现货交易等机制将更好形成互补,既稳定中长期预期,又提升短期运行效率。

新能源基地化开发与分布式规模化发展将对市场规则提出更高要求,聚合交易等新模式有望加速落地,推动更多主体在价格信号引导下参与系统调节。

与此同时,能源安全仍是底线要求,市场化推进需要与电网规划、灵活性资源建设、储能与需求侧响应等政策协同发力,形成“制度完善—主体入市—价格形成—能力建设”相互支撑的改革闭环。

电力市场化改革是推动能源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抓手。

此次实施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电力市场体系建设进入了更加成熟、更加完善的阶段。

通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既能够保障能源安全和电力供应稳定,又能够加快新能源消纳和能源转型步伐,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随着各项改革措施的逐步落实,我国电力系统将更加高效、更加绿色、更加可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