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月29日召开的全国民委主任会议上,国家民委公布第十二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名单,共有488个地方和单位获命名。此批示范单位的产生,是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具体举措,也表明了巩固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动民族地区发展的工作导向。 从结构分布看,此次命名覆盖面广、层级齐全。市级单位24个、县级单位115个、乡镇街道级单位61个;社区和村级单位71个,直接面向各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机关单位47个,发挥党政部门示范带动作用;企业单位37个,体现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向经济领域延伸;学校单位52个,显示教育系统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的重要作用;其他单位81个,涵盖社会组织、文化机构等领域,形成多层次、广覆盖的布局。 命名有效期为5年。此举既便于对示范单位进行持续激励和动态管理,也为阶段性评估和再提升明确了时间安排。在有效期内,示范单位需持续深化创建工作,巩固成果、扩大影响。 本批示范单位的共同特点,是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开展工作。作为新时代民族工作的根本方向,这一主线也是推动民族地区发展、维护稳定的重要支撑。各示范单位通过多样化创建活动,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理念更深入地走进基层、融入日常,促进各民族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助力民族地区和谐稳定与经济社会发展。 从工作成效看,不少示范单位在方式方法和机制建设上持续创新,使创建工作更贴近实际、更贴近生活、更贴近群众。无论在城市社区、农村村镇,还是在机关企业、学校等场景,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与基层治理、公共服务相结合,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这些示范单位也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特点:既延续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好做法,又回应了新时代的新任务。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大背景下,各地积极探索新路径新方法,把创建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与各族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紧密衔接。 从更深层意义看,此次命名和表彰有助于发挥典型带动效应,推动形成更多可学可用的实践样本,带动更多地方和单位参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继续促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走深走实。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成效,最终要体现在群众的获得感和社会治理的稳定性上;第十二批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命名,既是对既有实践的肯定,也是对持续深化工作的再动员。以示范带动落实主线要求,把基层治理做细做实,把发展成果更公平惠及各族群众,才能不断夯实共同体基础,汇聚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