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六院的院长陆林说了,光靠家庭去给精神病人看病,简直就是让没受过专业培训的人去灭火核反应堆。就拿河北省的试点来说吧,他们搞的“以奖代补+责任险”模式,其实就是用政府补贴和保险给监护人兜底,这才让少数家庭敢主动申报情况。陆林也提到,不管是学校还是医院,都面临一个棘手的问题:如果监护人不同意把病人送进医院强制治疗,医疗机构其实也只能干瞪眼。结果就是患者跑了出去伤了人,最后责任还得落在监护人身上。 四川师范大学宿舍里发生了命案,芦某被室友滕某持刀砍死。滕母后来对外说儿子“有精神疾病”,还透露他之前有过两次自杀未遂。现在公安机关已经启动了精神鉴定程序。这件事把刑法、民法、精神卫生法还有伦理上的难题都卷了进来。如果鉴定结果真的显示滕某患有未公开的精神疾病,并且正是因为这个才导致了他人死亡,那他的监护人到底该不该为这把“疯刀”买单?这就好比问“你儿子杀人了法律不罚你,你儿子赔不起法律让你赔”,这种错位确实挺让人尴尬。 不少网友在网上痛骂“监护人藏病不报”,强烈要求按包庇罪来追究刑事责任。但包庇罪得有具体的动作才行,比如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或者提供隐藏场所财物。滕母的“不报”仅仅是停留在心里的想法层面,并没有实际行动,所以不符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 其实我国法律里有个挺关键的规定:年满18岁的人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要成为法律上认可的“监护人”,必须得走法院的特别程序——也就是有人当庭宣告当事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现实情况是九成以上的精神障碍者根本没走过这个程序。结果就出现了荒诞的一幕:患者已经把人杀了,却找不到法律上被承认的“监护人”。 民法里也没说高校必须查验新生的抑郁症史。家属之所以选择隐瞒病情,往往是因为害怕标签化的歧视——觉得一旦贴上精神疾病的标签,孩子这辈子就毁了。这种恐惧反而形成了恶性循环:不披露病情→学校不知情→悲剧发生→家属被指责“隐匿病情”。要是没有配套的保护措施强行让大家公开病情,反而会把更多的患者逼到更隐蔽的角落里。 在法律层面上,“精神病”绝对不是免罪金牌。这得看三点:第一是能不能辨认自己在干什么;第二是能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第三是看监护人有没有尽到看管的义务。如果这三点都不符合条件,那“疯刀”就不能被免责。 就算是精神病人造成了他人伤害,法律虽然不会直接罚他本人担刑责(因为法律上监护人不是刑责主体),但民法里明确规定得赔民事赔偿款。所以说“法律不罚你”是一回事,“赔钱的是你”又是另一回事。这也就是为什么法律有时候会让人感觉有些错位的原因所在。 很多人可能觉得“不报安全事故罪”的逻辑可以借鉴一下——毕竟矿山发生事故后如果有人员不报贻误抢救且情节严重的话就会被定罪。但这个罪需要同时满足两个硬条件:一是有法定报告职责;二是与严重后果有因果关系。而滕母作为监护人并没有公开病情的法定职责;再说案子的后果也很难直接证明和她的“不报”有因果联系。所以她的行为暂时还构不成犯罪。 对于那些家庭来说确实很无奈:非自愿住院需要监护人签字才行;如果他们不肯签字医院没办法强制收治;但要是病人跑出去伤了人法律照样让他们赔民事赔偿款。这就好比是让一个不懂行的家庭去判断病人的病情变化一样不靠谱。 实践中大多数精神病人的家庭根本赔不起受害方的钱;受害者得不到救济就会把怨气撒在“疯子”家属身上。河北省搞的那个试点制度之所以能让少数家庭愿意接受监管申报病情;其实就是用政府的补贴和保险来给他们兜底。这就说明“让家庭负全责”既不现实也不合情理;真正需要的是政府、社会、单位还有家庭一起参与的综合管理网络才能堵住这个赔偿黑洞。 至于谁该为这场血案买单;到底是家属还是别的什么人;还要等最后的鉴定结论出来才能下定论;但这场案子已经把咱们国家精神卫生立法监护制度还有隐私边界等一连串短板全都摊在聚光灯下了;法律既不能提前去惩罚那种还没发生的“可能性”;也不能让受害者永远在“等鉴定等赔偿”的焦虑里打转;在这个精神病人犯罪与赔偿的灰色地带里;最迫切的任务不是把监护人钉死在十字架上;而是要赶紧补上确权程序兜底保险强制随访社区干预这一整套制度的漏洞;只有让专业的人去做专业的事儿把风险提前锁定住了;咱们才能真正减少下一场悲剧发生的几率;到了那个时候再回头讨论到底该由谁来为沉默买单就不至于陷入“情理法”三重撕裂的窘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