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出台湿地保护新规 强化滨海生态治理与生物多样性保护

1月13日,威海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威海市司法、自然资源等部门介绍《威海市湿地保护办法》相关情况。

该办法已于2025年12月19日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共二十六条,突出威海滨海湿地资源特点,注重与上位法衔接,对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侧重强调与细化落实,力求形成可操作、能落地的地方治理制度安排。

从现实需要看,湿地兼具“生态调蓄器”“生物基因库”等功能,是维护区域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

威海拥有芦苇荡、淤泥质海滩、滨海碱蓬等多样湿地类型,既承载海岸带生态系统稳定,也与城市品质提升、渔业资源涵养、候鸟迁徙通道保护等密切相关。

随着沿海开发利用强度上升、建设项目布局需求增加、旅游休闲活动增多,湿地面临被占用、功能退化以及生境破碎化等风险,亟需以制度手段强化边界约束与治理协同。

原因层面,湿地保护具有跨区域、跨部门特征,单靠某一部门难以实现全链条监管;同时,湿地动态变化快,监测评估与执法联动不到位,容易出现“发现难、取证难、处置慢”等问题;再加上生态保护需要稳定资金支持与长期投入,仅靠项目化治理难以形成持续效应。

因此,建立责任清晰、投入有保障、监测有抓手、社会可参与的制度体系,成为提升湿地治理效能的关键。

办法在制度设计上突出“统筹—协作—监管”主线。

首先,进一步明晰保护管理职责,要求市及区市政府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保护投入,强化协调与生态保护补偿管理,统筹解决重大问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推动从“任务式保护”向“规划式治理、常态化投入”转变。

其次,强调林业主管部门承担湿地资源监督管理职责,相关部门、机构依职责分工落实保护任务,并建立湿地保护协作与信息通报机制,以打通信息壁垒、提升联动处置效率。

在监管与社会参与方面,办法强化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要求加强湿地动态监测与监督检查力度,并明确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涉及湿地的举报、控告,依法保护举报人、控告人合法权益。

这一安排既有助于提升问题发现率与处置时效,也体现从政府单向管理向“政府主导、社会共治”的治理思路延伸。

在空间管控和利用规范方面,办法强调严格控制占用湿地,提出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主动避让湿地;确需无法避让的,应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措施减轻不利影响。

同时,对占用和临时占用一般湿地的条件与具体要求作出明确,并对重要湿地内利用活动实行更严格规范,细化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清单。

通过“避让优先、减量替代、损害减缓、严格监管”的制度逻辑,压实开发利用的生态约束,降低湿地被碎片化和功能退化的风险。

在保护体系构建上,办法提出政府及其授权部门可通过申请建立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地实现系统保护;区市政府可因地制宜建立湿地保护小区,保护不具备建立自然保护区或自然公园条件的湿地;同时强调部门协作推动湿地公园在生态保护、资源利用、科研教育等方面发挥作用。

该体系旨在以多层级保护地与多样化治理单元相互补位,增强湿地保护的覆盖面与精细度。

《威海市湿地保护办法》的施行,为威海湿地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和制度保障。

这一办法既遵循了湿地保护的科学规律,也充分考虑了威海的地方特色和发展需要,体现了生态优先、系统保护、协调发展的理念。

随着该办法的正式施行,威海将进一步健全湿地保护体系,加强滨海生态文明建设,为维护区域生态安全、推动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这也是威海市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重要论述、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