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西安翻译学院这个纠纷给了个一审判决,说丁晶当上学校举办者的程序是合法的。案子的起因是丁祖诒先生的两个女儿丁梦和丁晶在争西安翻译学院的权益。丁祖诒先生在2012年3月去世了,学校董事会同月开会决定让丁晶接董事长和举办者的班,后来还给陕西省教育厅报了批,手续一路都办得挺顺。 直到2018年,丁梦突然拿出一份盖着章的公证书说要分丁祖诒留下的钱。后来经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查,那份编号为“(2012)西雁证民字1765号”的公证书是假的。丁梦觉得是这份假公证书让丁晶成了举办者,所以就告到了法院。 法院查了查,发现丁晶当举办者是严格按当时的法律走的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换举办者得先财务清算,再经董事会同意,最后报教育部门批准。法庭上原董事会成员和校领导都出庭作证,证明丁祖诒生前就指定了丁晶当接班人,决议也通过了教育厅的审核。法院认为变更程序没问题,而且这事跟那份假公证书没关系。公安那边虽然查过伪造的事,但没抓到人,原告也没能证明丁晶是拿假证去办的手续。 法院特别强调了一点:当举办者是要行政部门批准的,不是说谁想继承就继承得了的。这说明举办者的资格不是普通财产权能拿来分的。所以原告想通过打官司来分这份权益,法院没给受理。 至于资产怎么分这块,原告想拿当初丁祖诒投资办学可能的“回报”和当举办者的机会来说事儿。被告方则说那钱早就不归个人了。查了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西安翻译学院办学章程》,发现学校规定不要求回报也没发过钱。法律也说学校资产得跟个人财产分开算。法院认定这些钱都变成了学校的法人财产了。 判决书说这次判得明明白白界定了举办者权益的边界。这就告诉大家办学校变领导人得走法律程序;钱投进去就归学校了;怎么分钱得按教育法律和学校章程来。这个案子不光是给个参考的例子;也提醒大家得懂法守章程;才能保障教育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