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抚养权变更的民事纠纷案件,引发社会对离婚协议法律效力及子女权益保护问题的关注。
该案中,原告彭某与被告方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名女儿。
2025年,双方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两名女儿由方某抚养,彭某享有探视权。
然而,离婚仅五个月后,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并提出方某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法院审理查明,彭某主张的“离婚协议非真实意愿”缺乏有效证据支持,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且未违反公序良俗。
此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征询了年长女儿的意愿,其明确表示不愿与妹妹分开,且未拒绝跟随父亲生活。
法院认为,两姐妹已在现有环境中形成稳定的生活状态,贸然变更抚养关系可能对其成长造成不利影响。
针对彭某提出的方某“无业且系被执行人”问题,法院调查发现,方某的债务问题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彭某在离婚时对此知情。
同时,方某在2023年至2025年间持续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其家庭成员亦承诺提供经济支持。
法院综合考量后认为,方某的经济状况并非直接导致其丧失抚养能力的充分理由。
法律专家指出,此类案件的核心在于平衡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与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除非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应予以尊重。
同时,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需重点考察子女的生活稳定性、心理需求及父母的实际抚养能力。
本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离婚协议稳定性的维护,同时也凸显了在家庭纠纷中优先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理念。
随着社会离婚率的波动,类似纠纷可能进一步引发公众对离婚冷静期制度、探视权保障机制等问题的深入思考。
离婚并不意味着亲子关系的终止,抚养安排也不应成为情绪波动下的反复博弈。
真正需要被优先保护的,是孩子在稳定环境中持续成长的权利。
对当事人而言,尊重协议、守信履约、理性沟通,比“争一时输赢”更重要;对社会而言,推动更完善的探望保障机制与家事服务支持体系,有助于让每一次家事纠纷的解决都更接近“让孩子受益”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