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块从天而降的砖头,改变了一位退休老人的生活;2024年2月,邵阳市洞口县居民潘某小区散步时,被高空坠落的砖头砸中头部,随后入院治疗。然而,事发地未安装监控摄像头,公安机关难以查明具体侵权人。现实问题随之而来:当“真凶”无法确定时,谁来为这场意外负责?洞口县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的判决,对此给出了清晰回应。法院认定该案属于典型的高空坠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经调查仍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非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本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与一般侵权纠纷“谁主张、谁举证”不同,高空坠物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处于举证弱势,很难锁定具体侵权人。相较之下,建筑物使用人更有条件证明自己是否存在加害可能。因此,法律将举证责任转由被诉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要求其提供证据排除自己实施加害行为的可能性;不能充分举证的,依法分担补偿责任。 本案中,潘某将该栋楼二楼及以上可能抛掷物品的十户业主,以及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一并诉至法院,主张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167.15元。庭审中,多名业主提出异议:有的认为自家住二楼不应担责;有的称事发时本人及家人均不在家。但这些抗辩并未全部被法院采纳。 法院审理认为,普通住宅二楼高度通常超过3米,足以对地面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符合“高空”的认定。对楼层高度的争议,司法实践中通常参照国家关于高处作业的标准:作业位置最低点距坠落基准面2米以上即属高处作业。因此,住户不能仅以楼层较低为由主张免责。 在举证上,业主龙某提供了完整的不在场证明(高速公路缴费记录、异地开学证明等形成证据链),依法免除责任;其余业主未能充分举证排除加害可能,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该结果表明了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要点:被告需要用可信证据证明自己与坠物无关,而不是由原告去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 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认定,同样具有参考价值。物业公司辩称,物业管理协议已约定不承担业主人身财产的保险和保管责任,且已尽到管理义务。法院认为该主张不能成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负有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和坠物发生的法定义务。本案中,物业服务企业未在小区公共区域安装必要的监控设备,导致难以追溯抛物来源,属于未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其以物业管理协议中的格式条款主张免责,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颜某、刘某等九名业主各自向原告潘某支付补偿款1025.65元,被告洞口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赔偿款3956.09元。原告损失金额最终确定为13186.94元。 该案的影响不止于个案本身。高空坠物危害巨大,近年来随着城市高层建筑增多,此类事件时有发生,持续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通过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强化了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也表达出明确信号:高空坠物行为不因“难以查明”而天然免责,对应的责任将依法追究。 从制度层面看,本案体现了民法典在高空坠物治理上的规则完善:通过调整举证机制,回应受害人取证难的现实困境;同时对物业企业的责任边界作出明确要求,强调其作为建筑物管理人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不能以格式条款随意免除。
高空坠物看似偶发,却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司法裁判通过明确举证责任与管理义务,为受害者提供更可行的救济路径,也向社会划出公共安全的底线:每一扇窗、每一个阳台背后都对应着责任。只有住户自律、物业尽责、监管到位、社会共治,才能让“悬在头顶的风险”真正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