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五年规划制度,正在迎来新的法治化阶段。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十五五"规划纲要草案的提请审查,标志着此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进入了最关键的法律程序环节。 从制度设计看,中国五年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框架。自20世纪50年代第一个五年计划启动以来,中国已连续编制和实施了14个五年规划,在这一过程中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的双重奇迹。长期实践证明,这套制度安排意义在于强大的生命力和科学性。按照既有制度设计,规划制定遵循"党中央提出建议、国务院编制纲要、全国人大审查批准"的程序,确保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和全社会的共同行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和批准国家发展规划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这不仅是制度规定,更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国家治理中的具体体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指出,规划真正进入法律程序是从人大审查和批准开始的,人大在规划制定过程中作用关键,同时还承担着对规划实施的监督职能。为做好此次审查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前开展了专题调研,共形成26份调研报告,为党中央决策和国务院编制规划提供了有针对性的参考意见。 值得关注的是,与"十五五"规划纲要草案同步提请审议的还有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这部法律的制定意义重大,它将把中国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五年规划制度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在法治轨道上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国家发展规划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草案共分6章,其中专门设置"审查和批准"一章,强化突显了全国人大在制定国家发展规划中的职能定位,也更好地与涉及的法律实现了衔接。这一设计充分说明了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尊重,强化了民主决策的法律基础。 从更深层看,国家发展规划法的制定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继续完善。通过立法形式将五年规划制度规范化、制度化,不仅能够确保规划制定的科学性和权威性,还能够为长期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提供法律保障。这种做法充分体现了在法治框架内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
从计划到规划——从行政推动到法治规范——我国发展规划体系的演进,折射出治国理政方式的深刻变化;“十五五”规划的法治化审批程序,既延续了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也反映了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制度运行中的实践。在法治保障下,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将走得更稳、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