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工作报告释放破产审判新信号:加快出清“僵尸”企业,推动更多经营主体重整再生

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破产审判制度的作用日益凸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指出,2025年全国法院审结破产案件3.2万件,较上年增长5.1%。这组数据反映出人民法院在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实际成效。 从企业重生的角度看,破产制度已成为困难企业渡过难关的重要途径。去年全国法院通过破产审判助力1481家企业重获新生,这些企业在债务得到妥善处理后,获得了继续经营和发展的机会。同时,全国法院推动2.9万个"僵尸"企业依法出清,释放了被低效占用的社会资源,为新兴产业和优质企业腾出发展空间。 从债务化解的规模看,破产审判的经济效应显著。去年全国法院通过破产程序化解债务4万亿元,盘活存量资产1.1万亿元。这些数字背后是大量债权债务关系的理顺、企业资产的有效配置和金融风险的有序释放。虽然破产重整案件仅占5%左右,但其对保护就业、维护产业链稳定的意义重大。 个人破产制度的推进完善了我国破产法律体系。广东深圳法院审结的首例个人破产清算案具有示范意义。该案当事人按照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的清偿方案积极偿债,在4年考察期满后被依法免除剩余债务,充分反映了个人破产制度"先清偿、后免责、严监管"的核心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强调,个人破产制度旨在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重获新生,与恶意逃避债务的"逃废债"行为有本质区别。目前,个人破产制度已在深圳、厦门等经济特区通过地方立法施行,为全国推广积累了经验。 破产审判工作面临的挑战也需要重视。破产案件涉及当地经济发展、职工就业、债权人和上下游企业权益等多上因素,总体推进困难。特别是破产重整案件专业性强、涉及因素众多、处理难度大,需要人民法院在党委领导下,坚持资产盘活、服务发展的理念,统筹协调各方利益,既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职工的基本权益,还要考虑企业的长远发展前景。

当市场经济法治化的进程不断推进,"僵尸企业"的出清与优质企业的重生构成了转型升级的双轨并行。司法机关在其中的角色正从裁判者转向治理参与者,这种转变既考验着平衡各方利益的智慧,也表明了法治文明的进步。如何让破产审判既成为经济运行的"稳定器",又充当资源重置的"导航仪",将是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