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一些早期制定的法律法规已难以符合深化改革和治理实践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系统梳理现行法律体系时发现,有35件法律文件因适用期限已过、事项已办结或被新制度替代等原因,事实上已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原因:此次清理的法律文件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围绕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立等阶段性工作的决议(如1982年至2018年的5份机构设置文件);二是经济转型期的特殊授权性规定(如1985年授权国务院制定暂行条例的决议);三是特定会议的选举、表决等程序性文件(如1983年至2013年的20份会议程序规定)。这些文件要么已完成既定任务,要么与现行法律制度存在不衔接甚至冲突。 影响:本次清理有助于及时清除法律体系中的“沉睡条款”,提升法规体系的统一性和可执行性,也为《民法典》《外商投资法》等新法落地减少制度障碍。需要强调的是,决议明确:在宣告失效前依据这些文件作出的行政决定,仍然有效,以维护既有法律秩序的稳定性。 对策: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分类处理:对已完成任务的程序性文件,直接宣告失效;对经济领域的过渡性规定,则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新规实现制度衔接。同时建立动态清理机制,计划每五年开展一次系统性法律评估,及时更新不适用规范。 前景:此次清理表明了我国法治建设从“有法可依”向“更适用、更好用”的方向推进。专家认为,随着《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5-2035年)》深入实施,未来将更加注重“立改废释”协同发力,推动法律体系更好适配高质量发展。下一步,立法机关可能会将生态环境保护、数字经济等领域的滞后规定纳入重点清理范围。
法律清理看似偏“技术”,实则是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工作;让不再适用的规范有序退出、让更有效的制度及时接续,既维护法治体系的严密性,也传递出以改革完善法治、以法治保障发展的明确信号。持续推进制度的动态更新,将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稳定、更可预期的法治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