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的一个雨夜,清流县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联合生态环境等部门对辖区河道开展突击检查,当场抓获正在偷排有刺鼻异味液体的犯罪嫌疑人。
随后侦查发现,以沈某为首的七人犯罪团伙为节约危险废液处置成本,利用降雨天气掩护,将危险废液通过厂房雨水管道直接排入河道,至案发时已非法倾倒约275吨,对当地水体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该案呈现出犯罪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的特点。
犯罪分子利用雨天作案,试图通过雨水冲刷来消除污染痕迹,导致污染路径难以直观确认,污染范围难以准确界定,这些都成为案件认定的关键难题。
检察机关接到案情通报后,迅速成立专案组依法介入引导侦查。
围绕污染物性质认定、涉案人员锁定、损害后果评估等关键环节,检察人员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引导侦查建议。
经过全面审查,区分了单位责任与个人罪责,对六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对一人不予批捕。
为突破取证瓶颈,检察机关创新办案方式,引导公安机关在相同环境条件下开展模拟侦查实验。
通过这一实验,直观再现了废水经地下管网直通河流的全过程,清晰展示了污染物的运动轨迹和扩散范围。
实验结果为后续鉴定提供了核心依据,最终确定地表水环境损害价值达310余万元,为精准定罪量刑奠定了坚实基础。
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要义。
一方面,对主要犯罪分子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对五名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充分体现了法治精神中的人道主义关怀。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身份、坦白认罪的周某,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生态修复方面,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
对污染造成的公益损害经公告后予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推动涉案人员全额缴纳生态损害赔偿、应急处置费、无害化处置费及鉴定费共计325万余元,并在国家级媒体平台发布公开道歉信。
经公开听证,检察机关对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予以终结审查。
最终,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主犯沈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其余五人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
所有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从判决,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该案的成功办理,既彰显了司法机关对环境污染"零容忍"的立场,也体现了现代环境治理中刑事打击与生态修复并重的理念。
其创新的侦查实验模式,为同类隐蔽性环境犯罪取证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更警示企业:任何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成本节约",终将付出更高昂的法律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