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保执法与营商环境优化的关系一直是地方政府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
如何在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为企业创造宽松的发展空间,考验着执法部门的智慧与担当。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近期公布的三起包容审慎执法典型案例,为这一难题提供了有益的解答。
首先来看供热企业的超标排放案例。
作为民生保障单位,该供热公司因污染防治设施故障导致二氧化硫排放超标。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发现问题后的表现可圈可点:一是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超标情况,二是立即采取控制用煤量和延长低温焖炉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这种主动担责、积极整改的态度,正是包容审慎执法的重要考量因素。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在综合评估后认为,该案件虽然涉及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但超标倍数不超过一倍,超标时长小于72小时,危害后果轻微,且企业属于民生保障企业,最终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这一处理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充分考虑了民生因素和企业的主观态度。
其次是水产品加工企业的固废管理案例。
该企业因未如实记录固体废物管理台账而被查处。
这类案件看似违法事实清晰,但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在处理时同样体现了包容审慎的理念。
考虑到企业属于季节性生产的小微企业,经济承受能力有限,且企业已建立台账、记录虽不完整但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可追溯可查询,在整改期限内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最终也被列入不予行政处罚范围。
这充分说明,包容审慎执法并非放纵违法,而是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改正态度。
从法律依据看,大连市生态环境局的这些决定都严格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该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这为包容审慎执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支撑。
同时,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制定的"四张清单"制度,进一步细化了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的具体标准和适用条件,使执法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这种执法方式的创新意义在于,它打破了传统"一刀切"的执法模式,建立了更加科学、人性化的执法体系。
对于企业而言,这意味着他们在犯错后有改正的机会,不会因为一次过失而面临沉重的经济负担,这有利于激发企业的守法自觉性。
对于政府部门而言,这种做法既维护了生态环保的底线,又展现了执法的温度,有助于构建政府与企业的良性互动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包容审慎执法并非意味着执法标准的降低。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在做出不予处罚决定前,都进行了严格的事实认定和法律分析,确保每一个决定都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这种做法既体现了法治精神,也体现了人文关怀。
从更广阔的视角看,这一做法对于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良好的营商环境不仅需要政策支持和制度创新,更需要执法部门的理解与支持。
通过包容审慎执法,企业能够在感受到法律严肃性的同时,也体会到政府部门的温度,这有利于增强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进而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
生态环境治理既要有铁腕,也要讲方法。
对首次轻微违法且及时纠正的企业依法不予处罚,核心在于把“惩”与“教”、“严”与“暖”有机统一,让守法成为成本更低、收益更高的理性选择。
以制度化的包容审慎提升治理效能,不仅有助于巩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成果,也将为稳定预期、激发市场活力提供更坚实的法治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