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把一起发生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的商事纠纷案件,纳入了人民法院案例库。此案的承办法官郑吉喆介绍说,原告代理人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捏造了虚假司法案例,意图干扰司法审判。 法官在核查原告提交的书面材料时,发现了一个标注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沪01民终12345号”的案例。然而,这个案件号实际对应的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与原告代理人描述的事实严重不符。面对法官的质询,原告代理人承认这个所谓的“参考案例”,是他把本案的基本事实输入某个人工智能软件后生成的虚构案例。这个代理人为了获取诉讼优势,在没有进行任何核实与查证的情况下就直接复制引用了这个虚构案例并提交给了法院。 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法官当庭不采纳了基于虚假案例的代理意见,并在最终判决书中批评了原告代理人的行为。判决还指出诉讼参与人有责任核查参考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能利用技术编造虚假信息扰乱司法秩序。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专家分析认为这个案例有多重警示意义:暴露了部分法律从业者核查责任缺失、执业操守松懈;凸显了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领域可能带来的双重影响;为司法机关应对技术发展带来的新挑战提供了实践样本。司法系统已经展现出积极应对姿态,加大对材料审查力度并运用必要的技术辅助手段甄别材料真实性。 通过个案裁判确立规则和引导行为是维护法治环境不可或缺的力量。这个案例提醒每一位司法参与者:技术可以辅助工作但不能替代人的理性判断和诚信责任;在法治轨道上坚持真实性这一生命线才能确保科技赋能司法走向公正高效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