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是从2019年开始的,杨某和孙某经人介绍认识了,两人谈得挺好,按照老家的习俗就把订婚宴给办了。刚订婚完,这两小夫妻就闹掰了,男方直接把女方告上了法庭,要求女方把当初收的10万元彩礼和2万元首饰都退回来。理由很简单:他们没领结婚证,也过不到一块去。男方觉得女方拿了这么多钱却又跟他分手,这就是不给他面子。杨某那边也有自己的说法:明明是男方先提的分手,按照农村的规矩,彩礼是不用退的。这场感情纠纷最后以15万元的赔偿落幕了。 孙某在法庭上拿出了证据,证明自己当时给了杨某10万元彩礼,另外还花了2万元买了“三金”。可没想到双方既没领证也没办婚礼,感情就急转直下。最终孙某把杨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杨某把这些钱和礼物都还回来。法官在判决时提到了几个关键的事实:两人没领结婚证、没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过、婚约已经解除。按照法律逻辑,彩礼和首饰属于“按照习俗给付的结婚聘礼”,应该返还给男方。至于恋爱期间的红包、转账、礼物这些东西就属于“赠与”了,既然已经给出去了就不能再要回来了。 法院最终判定杨某得在十日内把这10万元彩礼款和首饰退给孙某。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如果双方没办结婚登记手续或者没共同生活过,法院就会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虽然法院能把钱判回来,但逝去的信任和青春是再也回不来的了。婚姻可不是儿戏啊!把人生大事当成筹码最后吃亏的是自己的真心和青春。希望大家能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别把“礼”看得比“爱”还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