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退出股权的问题

各位大家好,我是「我律社」的小编,我们是一家用互联网技术来帮忙解决法律难题的平台。这次我们给大家请到了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的王红玉律师,专门来帮大家解答一些关于国有企业管理的常见问题。大家点击图片就能和律师直接聊一聊。 先来聊聊国有企业退出股权的事儿。有些朋友问,如果国企和被投企业签了合同,约定对方或第三方要回购股权,那到时候是不是还得像之前那样按规定进场交易?能不能直接让对方按协议给钱?其实国有企业转让股权是有规定的,得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来办,做资产评估备案,还得在产权市场公开进行。一般来说,原股东还享有优先购买权。就算合同里有回购条款,国企也最好让合作方通过进场的方式来履行义务。 再说说贸易业务范围的问题。有人问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文是不是只盯着两头在外的生意?对于那种一边在国内一边在国外的贸易适不适用?另外企业如果有自己的专利或者知识产权,自己做或者让别人代工生产后卖给集团外面的客户,这算不算74号文里的生产性采购销售? 74号文主要规范的就是两头在外的那种纯粹的中间商买卖行为,像围绕生产开展的那种一边在里面一边在外面的交易不在管控范围内。如果是自己生产再卖到外面就是“一头在外”。要是委托外面企业代加工再卖出去,得具体看怎么个委托法来判断是不是属于这种情况。 还有一个问题关于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中“所出资企业”的定义。有人说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这里的“出资企业”指的是国资监管机构管着的国企集团公司。那这里的“国企集团公司”包不包括国有控股公司? 其实根据《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有控股或实际控制企业在内部重组整合的时候,经批准后跟自己全资拥有的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划转资产,可以参照无偿划转的规定办。至于什么是“国家出资企业”,可以看看《企业国有资产法》里的相关规定。 接着看《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适用的问题。第三条提到的“无偿转让”,能不能用在出资人不同的两个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划股权?答案是可以的。国资发产权〔2014〕95号文明确说过,国有全资企业之间或全资和独资企业之间经股东同意可以无偿划转。 最后咱们再说说《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里的一个名词理解问题。第三十一条提到的“国家出资企业”是啥意思?《国有资产法》里说它包括参股公司。那在这个交易办法里是不是也这样?其实“国家出资企业”主要指的是由各级国资监管机构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级企业。如果这个一级企业是参股的,那国有股东代表就该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在股东会上表明意见维护权益。 好了,今天的解读就到这里了。如果大家还有别的法律疑问,欢迎随时来「我律社」找我们或者直接找专业律师咨询。END我律社线上法律咨询平台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