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明确"忠诚协议"裁判标准 七项要件决定法律效力

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夫妻间的忠诚问题日益成为婚姻家庭纠纷的重要内容;为规范配偶行为、维护婚姻稳定,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签订所谓的"忠诚协议"。然而,当一方违反协议时,这类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否诉至法院成为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的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中,将"忠诚协议"的可诉性问题列为重点内容,进行了系统阐述。根据权威解读,实践中的"忠诚协议"主要包括三类情形:一是一方与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另一方依据协议诉请支付违约金;二是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按照协议约定的"离婚""净身出户"或财产分配条款起诉离婚;三是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按照协议约定诉请对方放弃子女监护权。 长期以来,对于"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存在不同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权威解读强调,该条应作限缩解释,即仅在当事人没有签订其他协议、单纯以对方违反忠实义务为由提起诉讼的情况下适用。对于签订了"忠诚协议"的情形,则需要具体分析。 权威解读明确指出,有条件地支持"忠诚协议"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利大于弊。这个立场基于七个上的深入论证。 首先,夫妻双方相互忠实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忠诚是婚姻关系的基础,法律应当对此予以保护和鼓励。 其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在原婚姻法基础上增加了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违反忠诚义务的一方属于过错方,对其实施惩戒既符合法律精神,也更符合当事人本意,相比由法院酌定,不如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的方式更为妥当。 第三,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身份关系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规定。"忠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或违约责任的约定,在婚姻家庭编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参照适用合同编具有法律依据。 第四,反对意见认为认可"忠诚协议"效力系以金钱衡量忠诚,存在道德风险。但权威解读指出,否认其效力的后果反而是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甚至不承担任何金钱惩罚,更会助长不当行为。 第五,"忠诚协议"纠纷的诉讼请求主要是支付违约金或分配财产,属于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不存在强制履行道德义务的问题。 第六,关于非法取证的担忧。权威解读认为,婚姻家庭纠纷中查明重婚、与他人同居等问题本就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实践中从不乏此类情形。因此不能以可能诱导非法取证为由否认"忠诚协议"效力。法院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取证。 第七,"忠诚协议"属于附随的身份行为。其中关于离婚、放弃子女监护权的约定属于变更身份关系的行为,不能通过当事人自行约定;但关于支付违约金、财产协议的约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参照。 这七项条件的提出,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判断标准。法院在审理对应的案件时,应当综合考虑协议的内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否涉及身份关系变更等因素,有区别地对待不同类型的"忠诚协议"条款。

婚姻忠诚首先是道德承诺,其次才可能转化为法律责任。对"忠诚协议"的司法态度应避免两个极端:既不能用金钱简单衡量情感,也不能让违约者毫无代价。明确可诉边界、保护身份关系和未成年人利益、引导依法维权,才能在家庭自治与公共秩序间找到平衡,让法律既有温度又有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