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这一重要司法解释将于2025年12月31日起正式实施,为规范民事案件管辖秩序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当前,民事诉讼中管辖争议频发,部分当事人通过不当的管辖协议规避法定管辖,出现"择地而诉"现象,既影响了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也损害了诉讼秩序的稳定性。
此次批复的出台,正是针对司法实践中管辖适用的突出问题,通过明确规则边界,堵塞制度漏洞。
批复共计五条,核心内容聚焦三个方面的规范要求。
首先,在协议管辖的实质联系方面,批复明确规定当事人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五地"之外的其他地点作为管辖连接点时,该地点必须与争议存在实际联系。
对于缺乏实际联系证据的管辖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无效。
这一规定有效防范了当事人恶意选择与案件毫无关联地点的行为。
其次,批复强调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专门管辖的原则。
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无权通过管辖协议改变专门法院与地方法院之间的职权划分。
凡是法律规定只能由专门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约定由其他法院管辖的协议一律无效。
这一规定维护了专门管辖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三,针对管辖协议约定不明的情形,批复提供了具体的处理规则。
当事人仅约定管辖地域而未明确具体法院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性质、标的额等因素,根据专门管辖、级别管辖等规定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
这一规定为解决实践中常见的约定模糊问题提供了操作指引。
此外,批复还对"或裁或诉"条款、责任保险合同纠纷等特殊情形作出专门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管辖制度体系。
在仲裁协议与管辖协议并存的情况下,仲裁协议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的效力,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可由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则为保险纠纷处理提供了更多便民选择。
从制度影响看,这一批复的实施将产生多重积极效应。
对于当事人而言,明确的管辖规则有助于合理预期诉讼成本,避免因管辖争议导致的程序拖延。
对于人民法院而言,统一的适用标准将减少管辖争议,提高审判效率。
对于整个司法体系而言,规范的管辖秩序有利于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最高法院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关注管辖冲突的重点领域,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持续完善管辖制度体系。
这表明司法机关将以更加主动的姿态,回应实践需求,不断优化诉讼环境。
管辖规则看似程序技术问题,实则关乎当事人诉讼成本、司法效率与裁判公信力。
此次批复以“实际联系”为关键标尺,兼顾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制度秩序维护,并对专门管辖、约定不明等难点作出清晰回应。
随着配套案例和规则进一步完善,推动“把程序争议留在门口、把实体争议带进法庭”,将更有助于让公平正义以更高效率、更低成本抵达每一位权利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