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执法信息公示平台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显示,泰安市江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对应的法律法规,被依法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该案提醒相关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必须依法合规,相关法定义务不能缺位。 据了解,该公司位于泰安市宁阳县文庙街道办事处亿丰时代广场万都写字楼1701室,法定代表人为毕余娜。经查,该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属于无证经营。泰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1.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16万元,合计罚没12.66万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鲁泰)应急罚〔2026〕1号,处罚日期为2026年1月21日。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爆炸性等危险特性的化学物质和混合物。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企业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应依法取得许可证。该制度既是对企业安全条件的基本要求,也旨在降低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风险。无证经营不仅违法,也容易带来泄漏、火灾、爆炸等安全隐患,风险外溢性强。 近年来,应急管理部门持续加强危险化学品领域监督检查,对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通过公示平台公开处罚信息,有助于提升执法透明度,形成震慑效应,并提醒其他市场主体引以为戒,从而推动行业规范经营和安全水平提升。 业内人士指出,企业应重视危险化学品管理要求,及时了解并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按程序申请许可证,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措施。应急管理部门也将继续保持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推动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在监管框架内规范运行。
安全生产底线不容触碰;该案再次提示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是基本前提。在高质量发展背景下,把安全要求落实到生产经营各环节,才能更好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责任。监管部门依法严格执法与企业自觉守法相互配合,才能共同筑牢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