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要改环境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定,这个消息大家都听说了吧?

两高要改环境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定,这个消息大家都听说了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3月27日正式发了个通知,说把旧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给改了。这个决定是从2026年3月30日开始生效的。这次改动一共有四条内容,主要是针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调整和优化。 第一条改动是把“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犯罪主体扩大了,除了单位,自然人也能构成犯罪。污染物的范围也扩大了,总磷、总氮、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这些都算进去了。 第二条是把污染环境罪从宽处理的规定更明确了。只要行为人愿意积极去修复生态环境,法院就可以从轻处罚。要是情节轻微的话,还可能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三条是对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改动。这次把承担机动车排放检验、土壤污染调查评估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也列进去了。入罪标准也提高了,一年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数量大且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就算严重。 第四条是配合前面的改动对一些条款进行技术性修改。比如把《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里的“重点排污单位”删掉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取代了它的位置。 这个新解释还特别提到了湖南省新化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和陈某这起案子(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发布的典型案例),可以给我们参考一下。 这次改动挺细的,大家记得看看具体内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