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保质期标注引争议 法院判决商家自愿承诺须担责

问题—— 节日备酒是不少家庭的常见消费选择,但“酒精度超过10%的饮料酒可不标保质期”的规定,容易被部分经营者理解为“可以不受期限约束”。近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酒消费纠纷:消费者王先生为家庭聚餐在超市购买5瓶干红葡萄酒,共计1600元。准备饮用时发现,产品标注生产日期为2015年3月、保质期10年,已超过标注期限92天。王先生要求退货并主张十倍赔偿。超市承认售卖超期存在过错,但以“酒精度12.5%,按国家标准可豁免标注保质期”为由,认为不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酒类产品是否“越陈越好”,取决于品类特性与储存条件;经营者能否“卖得更久”,取决于依法经营与兑现承诺;标准允许豁免,并不意味着可以放松管理;一旦作出标注,就应严格遵守、对消费者负责。让每一处标签都经得起检验,才能让节日消费更安心、市场运行更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