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17-18世纪,英国其实一直在想方设法跟中国做买卖。他们希望能像跟奥斯曼苏丹打交道那样,也能拿到中国的特殊待遇。伊丽莎白女王给大臣写信说,要是中国能保证生意的安全和给点特权,英国这边肯定也会回报。结果这封信到不了中国皇帝手里,英国第一次想跟中国正式做生意就这么泡汤了。 过了没几年,在1596年纽伯里回来不久,达德利爵士又出钱让三艘商船去中国做生意,这趟也带着伊丽莎白写给皇帝的信。但这船队后来就没消息了,英国这努力又白费了。 等到东印度公司成立三十多年后,英国还是不死心。1636年查理一世给约翰·威得尔发了个章程,让他去中国和日本沿海做生意。1637年6月威得尔带着四艘船到了横琴岛,马上就被中国官员盯着看不让走。 8月12号,英国的小船去量水深,在亚娘鞋炮台那边挨了炮轰。英国人反手就把炮台给占了,还把35门大炮搬上船。威得尔让个渔民去广州送信解释情况,说他们是想好好交朋友做生意的。可这没用,英国商人还是在广州被扣押了。 唐宋那会儿讲的“化外人”,主要是管不同法律文化的人怎么司法的事儿。到了明清时期变成属地主义了。英国跟奥斯曼土耳其那种开放外交没法比,光靠国王的章程和商人的努力,根本建立不起像黎凡特公司那样的体系。 东印度公司成立于1600年12月31日。从1600年成立到后来的各种章程,就像公司的宪法一样。比如1609年5月31日詹姆士一世发的、1661年4月3日查理二世发的、1677年10月5日发的铸币权、还有1683年8月9日设立海事法院的等等一大堆。 伊丽莎白一世一开始发的那个章程内容挺含糊,给了公司很多扩张的空间。章程里说公司可以自己掏钱去东印度、亚洲和非洲那些地方做生意。还说公司可以以总督和公司的名义行使政治职能、随便买地、每年选总督。 这个章程默认英国人可以随便在全球海域航行和做生意。到了18世纪东印度公司就变成了殖民机构。章程里还说公司能自己定法律来管买卖的事儿。不过定法律的时候不能违反英国本土的规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