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子砸伤同事这个案子,浏阳法院最终判了刘女败诉。刘女是个花炮厂的工人,有次听说同事黎先生家的梨子熟了,她约了几个同事直接杀到了果园。结果那天黎先生不在家,只有他的妻子黄女士接待了他们。为了表示欢迎,黄女士还给大伙义务打下了不少梨子。刘女挑好了果子准备走的时候,突然从树上掉下一个梨,直接把她的左眼眶给砸伤了。当时大家以为没什么大不了的,谁知道回去后疼痛越来越厉害。拖了二十多天刘女才去住院检查,结果发现眼球挫伤、脉络膜破裂,还因为这个耳朵也出了毛病。这一住就是15天,花了一万多块钱医药费。出院后法医鉴定刘女的伤情已经构成了十级伤残。 刘女不服气,直接把黎先生告到了浏阳市法院。她觉得对方在免费打梨这件事上存在过失,要求赔偿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一共13万多。而黎先生在答辩状里坚称自己没在家里,妻子帮忙打梨纯属出于好心,既没收钱也没做错什么事;况且他已经因为人道立场先垫付了4000元钱。 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后认为,黄女士用竹篙打梨给客人吃这一行为属于典型的“好意施惠”,双方没有事先约定法律义务。像这样的日常帮忙行为在法律上通常都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而且作为一个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刘女应该预见到在树下捡果子有被掉下来的水果砸伤的风险。她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导致自己受伤,责任只能自己承担。最终法院驳回了刘女的所有诉讼请求。 从法律角度看,“好意施惠”指的是一方出于善意无偿给另一方提供方便的行为。只要施惠人不是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导致别人受伤或者财物损失的情况下,一般是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只有当这种无偿帮助的行为因为各种原因变成了侵权关系时才会例外处理。本案中黄女士帮忙打梨完全是出于好心并没有犯错所以不用赔钱。 法官在判决中还提到了社会价值观的问题。“好人法”应该受到保护而不能被“坏账法”所取代。如果仅仅因为出了意外就去索赔的话,那只会让好心人寒心从而阻碍诚信友善的社会风气延续下去。 这个案子留给我们的思考是:情理和法理该怎么平衡?在免费帮忙和自己承担风险之间法律为什么会选择后者?作为接受帮助的人我们能不能在享受便利的同时主动评估一下潜在的风险?社会需要鼓励人们做好事但也需要被帮助的人对善意心怀敬畏和感恩之情——让“好心被砸”这种事不再成为热搜新闻而是成为过去式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