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义务未履行能否索要管理费?先履行抗辩权成建设合同争议"分水岭"

在商业合作中,合同履行顺序引发的争议并不少见。近期,甲公司未按《合作协议》约定先行付款,却向乙公司主张管理费,最终被法院驳回。法院认为,甲公司作为先履行义务方未完成付款,乙公司有权依据《民法典》第526条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其请求。该裁判再次表明,法律对合同约定的履行顺序有明确且严格的保护。

合同不应成为“事后博弈”的筹码,而应是“事前可预期”的行动规则。先履行抗辩权的意义,在于用制度方式保障交易公平与风险对等。对市场主体而言,更稳妥的做法仍是把工作做在前面:把履行顺序写清,把关键证据留足,把责任划分落到条款中,让每一笔费用、每一个节点都经得起事实与法律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