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坑人事儿也没少干

最近湖南益阳出了个挺让人操心的事儿,预付式消费这块儿又惹上了麻烦。虽说这种模式在健身、教育或者零售里挺常见,大家能享受到点实惠,但“退费难”、“承诺兑现不了”这种坑人事儿也没少干。就有一位消费者,听信了推销员的介绍,前后掏出7166元给某体育中心办了三年期的会员卡。具体算下来,6666元办会员,外加500元买专项卡。这位消费者说,在试营业的时候只体验了两次,后面那个正式激活的服务一直没开。后来听说亲友用更便宜的价格办了家庭套餐,他觉得被忽悠了,觉得对方没把所有的优惠信息全告诉他,想退钱是肯定不行了。 不管是打政务服务热线投诉还是找哪里说理,基本都没得到支持。关于“未激活的预付卡能不能退”,还有“卖东西不说明白是否算欺诈”,这些问题大家都很关注。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的刘俊律师特意做了分析。他认为这个消费者的诉求是有法律依据的,主要是两个方面:第一,经营者做生意得讲诚信,不能骗人或者让人误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早就把这规定死了;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里说,要是按预付款卖东西没按约定来提供服务的话,消费者让退钱或者重新按合同办都行。 刘俊律师说这次的重点在于,这7166元其实是预付款性质。按照合同约定的正式服务——开通会员资格享受三年服务——根本没开始启用。这就说明双方签的这个预付费合同还没进入真正干活的阶段。在这种情况下要退钱是合情合理的。 至于消费者质疑的经营者隐瞒更优惠套餐算不算欺诈,刘俊律师也给解释清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如果一方故意用骗术让人做出错误决定去花钱,受了骗的一方有权去撤销这个交易。如果商家故意不告诉消费者本来能凑个团价的信息让消费者花冤枉钱,这种行为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欺诈。 一旦合同因为这个被撤销了,商家不光要把钱全退回来,还得赔损失。要是真能把欺诈证据弄全了,消费者还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要惩罚性赔偿。这么一来既能讨回公道又能震慑一下这种坏生意。 这个案例反映出了现在预付消费里的一些老毛病:商家借着信息不对称瞎忽悠、乱承诺或者故意藏着掖着;合同里写了一堆“概不退款”之类的霸王条款;想要退款的人总是被各种理由挡路。 要想买卖公平、买卖愉快,商家就得守规矩、说实话、不骗人。消费者花钱买东西也得多留个心眼儿,特别是对几千块钱的大单子得慎重点儿,记得把推销材料、聊天记录、付款凭证都留好。要是权益受损了就别怕麻烦去投诉、调解甚至打官司。监管部门也得盯紧点这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