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网售保护动物制品被罚5万余元 终审驳回"不知情"抗辩 司法明确野生动物制品交易责任标准

问题: 北京市大兴区居民葛某因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以300元价格出售一件标注为“老鹰标本”的商品,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该标本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毛脚鵟制品,整体价值评估为2.5万元。

由于涉案金额未达刑事追诉标准,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但建议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大兴区园林绿化局最终对葛某处以涉案价值2.1倍的罚款,共计5.25万元。

原因: 葛某不服处罚决定,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主要理由包括:主观上无过错,标本系他人赠送且被告知为仿制品;处罚过重,违背过罚相当原则;网络平台未履行审核义务应分担责任。

然而,行政机关提交的关键证据显示,葛某在交易过程中使用了“应该是真的”等描述,证明其主观上对物品性质具有一定认知。

法院认为,葛某在未核实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实施出售行为,违法事实清楚。

影响: 此案的判决具有重要的司法示范意义。

法院明确指出,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评估重在考量物种保护与生态价值,而非市场交易价格。

行政机关在法定裁量区间内适用接近下限的罚款,已充分考虑了案情,量罚适当。

这一判决进一步强化了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威慑力,明确了类似案件中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认定标准。

对策: 针对此类案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应加强协作,确保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同时,网络平台需切实履行审核义务,防止野生动物制品非法交易。

公众也应提高法律意识,避免因无知或侥幸心理触犯法律。

前景: 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将进一步完善,执法和司法实践也将更加严格。

此案的终审判决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有助于推动全社会形成保护野生动物的共识。

野生动物保护既关乎生态安全,也关乎法治秩序。

以“不知情”抗辩并不能替代应尽的审慎义务,更不能成为野生动物制品流通的“免责通道”。

当每一次交易都能守住法律底线、每一个环节都能补齐监管短板,才能让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真正从“事后追责”走向“源头预防”,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夯实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