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确8月起上调多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兜牢民生底线

为保障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山东省近日启动了新一轮待遇调整工作;此次调整覆盖面广、幅度明显,充分反映了党和政府对此群体的关怀。 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实现新提升。山东省将提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以及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标准,同时提高烈士遗属和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这部分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确保了调整的可持续性。 在乡复员军人补助大幅增加。在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增加713元的基础上,山东省级财政也相应增加713元。调整后,抗战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6747元,其他时期入伍的不低于每人每年36247元。 多个特殊群体待遇得到改善。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每人每年提高300元至10128元;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战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每人每年提高324元至10908元;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和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生活补助也相应提高324元至10908元;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每人每年提高264元至9036元。 农村籍老年退役士兵补助标准优化调整。对于1954年11月1日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山东省提高其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提至744元,较之前提高24元。

此次山东优抚政策升级,既是落实强国强军战略的具体举措,也说明了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向国防贡献者的回馈;在人口结构变迁与国防现代化并行的新时代,构建更可持续的退役军人保障体系需要政策创新与财政投入的共同推动。这不仅关乎民生福祉,更是衡量社会公平的重要标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