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继续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有关风险的通知》,对虚拟货币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监管政策进行系统性重申与完善,发出监管部门坚决维护金融秩序、防范系统性风险的明确信号; 通知开宗明义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均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市场上流通使用。境内对虚拟货币坚持禁止性政策,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 此次通知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范畴作出详尽界定,涵盖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之间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多种形态。这些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首次明确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此规定直指虚拟货币依托区块链技术、支持点对点交易、突破物理国境概念的特性,有效堵塞了监管漏洞,防范风险跨境传导。 针对近期市场热议的稳定币,通知作出专门规范。稳定币是锚定真实资产的数字货币,旨在保持价格相对稳定。通知指出,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这一规定对维护人民币主权、防范货币替代风险至关重要。 通知还对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作出明确界定和规范。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以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或具有代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权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以房产为例,部分机构将一栋房产分割成数百万份数字代币,声称购买者可获得相应份额的所有权和租金收益,实质是以技术包装进行投机炒作。 通知明确,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同时规定,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但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为合规创新留出空间。 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管控上,通知明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挖矿"项目,严禁新增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销售等各类服务。这一举措既有助于实现"双碳"目标,也从源头上遏制虚拟货币产业链发展。 分析人士指出,虚拟货币及相关业务活动具有价格波动剧烈、投机性强、缺乏实际价值支撑等特点,极易引发金融风险,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部分不法分子利用虚拟货币匿名性、跨境性特征从事洗钱、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此次八部门联合发文,说明了监管部门对新型金融风险的高度警觉和坚决态度。
金融安全事关发展全局与民生福祉。八部门联合亮明态度、细化规则,既是对新型投机炒作的及时纠偏,也是对跨境风险与技术滥用的前置防范。守住非法金融活动底线、压实各方责任,才能在净化市场生态的同时,为真正服务实体经济、可控可管的金融科技创新拓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