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门联合重拳整治虚拟货币乱象 全面禁止境内非法金融活动

为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涉及的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日前联合发布通知,对虚拟货币及其衍生业务形态作出系统规范。这意味着我国虚拟货币监管继续收紧,规则边界更加清晰。 虚拟货币缺乏法律地位和有效的风险防控基础。中国人民银行指出,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现阶段难以满足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等监管要求,存在被用于洗钱、集资诈骗、违规跨境转移资金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风险,因此无法适应现代金融监管的基本要求。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被明确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通知规定,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之间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活动,均被严格禁止。同时,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行为也被纳入禁止范围,覆盖虚拟货币产业链的主要环节。 稳定币首次被纳入监管框架。通知明确,未经相应机构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以防其成为规避监管的工具。同时,通知规定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进一步补齐跨境监管漏洞。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被纳入规范范围。通知首次明确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概念,即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等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或具有代币特性的权益、债权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通知强调,在境内开展此类业务及提供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等非法金融活动的,应予禁止。该规定指向虚拟货币领域的新型变种。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将被全面整治。通知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挖矿活动,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并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力图从源头压缩产业链空间。 跨境风险传导需要国际协作。虚拟货币依托区块链支持点对点交易,弱化物理国境限制,风险更易跨境扩散。通知规定,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赴境外开展虚拟货币业务,凸显对跨境风险的关注。 非法活动整治保持高压态势。去年以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炒作升温,一些不法分子借机实施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活动,或利用虚拟货币转移违法犯罪所得,侵害公众财产安全。通知明确要求对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保持高压,依法坚决取缔。

金融安全关系发展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对虚拟货币、稳定币以及RWA代币化等领域的风险治理,既是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直接回应,也是对监管边界的再明确。坚持底线思维,强化穿透式监管,压实各方责任,才能让市场规则更清晰、监管更可执行,让创新在合规框架内进行,更好维护公众财产安全和金融体系稳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