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物业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作出判决,引发社会对小区安全管理的广泛关注。
该案涉及业主张某在地下车库骑行摩托车摔伤后,与物业公司就责任承担产生的争议。
事件发生于2024年5月。
张某在骑行摩托车进入所在小区地下车库时不慎摔倒,后经医院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
张某认为物业公司未及时清理车库下坡处积水、未设置有效警示标识,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9857元。
物业公司在庭审中进行了有力辩护。
该公司表示已全面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定期对车库进行清扫保洁,确保道路平坦无积水,并在车库入口及下坡沿路张贴了"雨天路滑,小心慢行"的警示标语。
同时,物业公司指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遵守小区《两轮摩托车停放管理办法》中关于"车库内时速不超过5km/h"的规定,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经过详细调查取证,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认定。
虽然监控视频未显示事发时车库地面有明显积水,但法院查明该地下车库确实存在坡度,雨后易产生安全隐患。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仅设置警示标语的防范措施不够充分,未采取铺设防滑地毯、加强照明等更有效的防护手段,未能全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张某的摔伤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同时,法院也认定张某作为小区业主,对车库环境应当较为熟悉,在骑行时未能充分注意自身安全。
此外,张某摔伤后未第一时间就医,延迟了治疗时间,自身也存在过错。
由于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张某骑行时速是否超过规定标准,法院综合全案情况,判定物业公司与张某各承担50%的责任。
在赔偿金额的认定上,法院依据有效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查。
医疗费(含辅助器具费)共计1435.57元,交通费164.66元,两项费用合计1600.23元。
由于张某未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加强营养及护理的医嘱,其主张的营养费、护理费未获法院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向张某支付赔偿款800.12元,驳回了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判决反映出当前小区物业管理中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方面,部分物业公司在安全防范上存在被动应对的倾向,仅限于设置警示标识,缺乏主动防控意识。
地下车库作为业主日常通行的重要场所,物业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更加全面、细致的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包括定期检查排水系统、及时清理积水、铺设防滑设施、改善照明条件等。
另一方面,业主在日常生活中也需要增强安全意识,遵守小区管理规定,在通行时采取谨慎态度,不能完全依赖物业公司的保护。
从法律角度看,该案判决体现了民法中过错责任原则的合理运用。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负有提供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的义务。
但这种义务并非无限责任,业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通过责任比例的划分,既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物业公司的合理利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理性。
该案对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具有重要启示。
物业企业应当树立主动防控意识,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对地下车库等重点区域进行定期巡查和维护,采取科学有效的防范措施。
同时,物业公司应当加强与业主的沟通,通过多种方式提醒业主遵守管理规定,共同维护小区安全。
业主也应当认识到,安全的居住环境需要自己的积极参与和配合。
车库坡道的一次摔倒,看似偶发,却折射出公共空间安全治理的共性命题:风险往往不以“是否看得见”来衡量,而以“是否足够被预防”来检验。
把安全保障做在事故之前,把谨慎通行落在日常之中,才能让物业服务回到“防患未然”的本义,也让小区生活在规则与责任的共同支撑下更安心、更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