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终审判定:保险公司未尽询问义务拒赔违约 判令支付医疗金并恢复续保

问题——保证续保型产品本应提供稳定预期,却在理赔环节出现“未如实告知”争议。

赵先生2022年在业务员介绍下投保保证续保型重疾险,按约缴纳两年保费。

2023年8月其被诊断为左上肺恶性肿瘤,治疗产生医疗费用约12万元,医保报销6.6万元,自费5.4万元。

2024年2月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投保前CT提示双肺多发小结节,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

双方协商无果后,赵先生提起诉讼,要求按合同约定赔付自费部分的90%并继续续保。

原因——争议集中在投保问询是否充分、电子投保流程是否规范以及保险公司举证是否到位。

法院查明,案涉合同为电子合同,业务员指导赵先生在手机端完成操作,投保书中“是否有结节、近两年CT检查是否异常”等项目被勾选为“否”。

赵先生则主张业务员未就该类问题进行询问。

与此同时,赵先生在投保前两天曾做CT检查,提示“双肺多发小结节,建议3个月复查”。

在此背景下,保险公司主张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从而拒赔解约;赵先生则认为告知义务应以保险公司明确询问为前提,业务员未尽到问询提示义务,不能将后果转嫁给投保人。

影响——此类纠纷不仅关乎个案权益,也关乎消费者对健康险保障稳定性的信心。

保证续保机制的核心在于降低因健康变化导致的续保不确定性,稳定长期保障预期。

若在理赔阶段频繁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解约,容易引发公众对产品承诺兑现的疑虑,进而影响健康险市场的长期发展。

同时,电子化投保便利性提升的同时,也带来“谁在操作、是否充分提示、询问是否明确可追溯”等合规与证据问题,成为纠纷高发点。

对策——司法裁判对“明确询问—如实告知—举证责任”的边界作出回应,为规范承保理赔提供指引。

法院认为,投保人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与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和内容存在争议的,保险人负有举证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就“结节及CT异常”进行明确询问并作出清晰说明,不能仅依据投保单勾选结果推定投保人故意隐瞒。

另一方面,现有证据亦难以证明投保前的双肺多发小结节与其后确诊的恶性肿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还综合考量投保动机与既往投保情况:赵先生2019年已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并非在检查发现结节后才首次投保;其退保后转投案涉产品与业务员推介相关,缺乏骗取保险金的证据。

最终,法院认定赵先生在保险期间内确诊恶性肿瘤,符合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保险公司在收取两年保费后拒赔并解除合同,有违公平原则及保险诚信要求,判令支付医疗保险金4.86万元并继续履行续保义务。

保险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前景——随着健康险投保与理赔的线上化、标准化推进,行业将更需要在“风险定价”与“消费者保护”之间建立可验证、可追溯的流程闭环。

业内人士认为,减少类似纠纷,关键在于把“明确询问”做实:一是优化投保页面的提示与告知逻辑,对重大健康信息设置醒目、分步确认与回看机制;二是强化业务员合规培训与留痕管理,避免“代填代选”“默认勾选”等不规范操作;三是理赔环节应坚持证据审查与因果关联评估,审慎适用解除合同与拒赔条款,提升处理的透明度与可解释性。

监管层面也可推动统一问询标准和电子证据规范,降低信息不对称,减少争议空间。

这起保险理赔纠纷案件的判决,不仅维护了一个患者的合法权益,更为整个保险行业的规范运营指明了方向。

它提示我们,保险合同虽然是格式合同,但保险公司作为强势一方,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虽然重要,但这种义务必须建立在保险人明确询问的基础之上。

没有明确的询问,就没有明确的告知义务,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底线。

同时,这个案例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投保时要主动提出问题,要求业务员进行清晰的说明和询问,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

只有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建立起相互尊重、诚实守信的关系,保险这一风险转移机制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提供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