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州的闽清法院最近审理了一起案件,主角是一名男子王某。王某在小红书上看到杨某在卖一款进口印尼糖果,便通过微信联系并下单购买了4盒。收货后,王某发现糖果没有中文标签、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认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便把杨某告到了闽清法院,要求退货款并索要10倍赔偿。杨某辩称自己是帮朋友代销,对标签规范不清楚,而且事发后已提出退款但被王某拒绝。他还指出王某短期内多次向不同卖家买同款产品,行为异常,怀疑其意图通过诉讼牟利。经审理查明,王某在和杨某交易前就已多次向其他销售者购买同款产品,并且提前送检了产品。他在法庭上说购买是为了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但法院认定王某多次购买、刻意送检、执意索赔的行为,表明他并非为了个人消费,而是明知产品有问题,意图通过诉讼获取高额赔偿。最终法院判决杨某退还全部货款,但驳回了王某10倍赔偿的请求。法官解释说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保护普通消费者和震慑不法商家的,不是为恶意索赔提供便利。闽清法院这次审理明确了正当消费维权与知假买假牟利之间的界限。杨某给王某退还了货款,但王某的10倍赔偿请求没有得到支持。福州晚报记者林春长和通讯员池姗珊报道了这起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