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入职材料“选择性呈现”引发解除争议 据法院查明,张某于2023年入职某服装公司,在《入职申请表》中填写2009年至2023年分别在三家企业从事服饰制版工作,显示其职业轨迹连续且相对稳定。公司后续调查发现,上述经历与其实际履历存在明显出入。2024年3月,公司向张某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以其工作经历不实、存在重大隐瞒和欺骗行为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张某认为公司解除违法,先申请劳动仲裁,继而诉至法院,主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3万余元。 原因:信息不实非“记忆偏差”,触及劳动关系信任基础 庭审过程中,张某自述曾先后在13家公司工作,且多数任职时间不足一年。法院认为,劳动者工作经历属于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对应的的基本情况,用人单位依法享有了解权,劳动者负有如实说明义务。对比张某入职表所载三段“长期任职”与其自述多段“短期频繁流动”的客观差异,已难以用理解不同或记忆偏差解释,应认定存在明显不一致。,入职表中载明的承诺条款明确提示了如实填写义务与可能后果,张某签名确认,表明其对相关内容知悉并认可。 影响: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形成警示效应 法院继续指出,张某通过隐瞒、压缩实际工作经历,意图塑造稳定履历以获取录用机会,属于弄虚作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劳动关系以信任为基础,入职信息失真不仅影响岗位匹配、试用考核和管理安排,也可能扰乱招聘秩序、增加用工风险。对劳动者而言,简历“包装”一旦越过事实边界,可能直接导致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对企业而言,若入职审查流于形式、规章制度与证据链不完备,也易在争议中陷入被动,增加合规成本与用工不确定性。 对策:完善“入职告知—核验机制—合规处置”闭环 一是劳动者应坚持如实披露。求职过程中可突出能力与成果,但不得虚构、篡改关键履历信息;对工作间隔、短期任职等情况,可作客观说明,避免因隐瞒引发信任破裂。二是用人单位应提升审查的规范化水平。可在招聘环节对关键岗位设置必要的背景核验,并在入职表、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中明确如实告知义务、信息核验范围、违纪处理规则及程序要求,做到标准清晰、证据可追溯。三是处置争议应依法依规。发现信息失真后,应保存核查记录、沟通纪要与书面通知等材料,确保解除理由、程序与依据相互印证,减少“事实不清、程序瑕疵”带来的败诉风险。 前景:以诚信为基重塑更健康的用工生态 随着劳动者流动更频繁、招聘渠道更多元,围绕入职信息真实性的争议仍可能出现。司法实践持续释放明确信号: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对等,企业的知情权与劳动者的如实告知义务相互对应,任何以不实信息换取入职机会的行为,都可能破坏合同基础并承担相应后果。未来,随着企业合规建设深化与社会诚信体系完善,招聘与用工将更加注重“真实、透明、可核验”,推动人岗匹配回归理性。
本案判决不仅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也向社会传递了职场诚信的重要性。在就业竞争加剧的背景下,劳动者应珍惜职业信誉,企业也需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估机制。司法机关通过个案确立的规则,将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