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一男子购买牙膏后将其销售给七家超市

在2022年,耿某从临沂一家护理用品公司购买了牙膏,随后将其销售给当地的七家超市。2023年1月,某健康产品公司向这七家超市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耿某也被追加为被告。双方最终通过调解达成协议,耿某赔偿了该公司4.9万元的经济损失和1.4万元的律师代理费。就在同年3月,该健康产品公司又起诉广州某日用品公司,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赔偿180万元。 后来,耿某从临沂某护理用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那里得知,他所购买的牙膏其实是从广州某日用品公司进货的。于是,耿某把这两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追偿因销售侵权产品造成的损失6.3万元、名誉损失2万元以及律师费7千元,总共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生产商和销售商是两种不同的侵权行为,各自应独立承担责任。生效判决已经确定了广州某日用品公司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并执行完毕。此外,《商标法》规定销售者在不知道商品侵权的情况下才可能免责。耿某虽然知晓商品来源,但他在赔偿协议中并没有提出免责抗辩。因此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商标权是企业的核心权益之一,必须受到保护。销售者在采购商品时应尽到审查义务,核实商标注册情况并留存证据。如果发现侵权行为应立即停止销售。 这个案子给我们一个提醒:在经营活动中一定要审慎审查商品来源,主动核实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因商标侵权而带来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总的来说这个案子告诉我们要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