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施工扰民,谁来赔偿?

2011年,陕西省安康市有一条叫“十天高速”的路建成通车,从此把沿线的部分居民折磨了十多年。这条路上的车跑起来,吵得龚先生一家日夜不得安宁,他家离公路直线距离才20多米。龚先生把大部分时间都花在了承受噪声上,身体扛不住了,高血压、冠心病都来了,还得过脑梗,家里的安宁也没了。 龚先生找相关部门反映过很多次,甚至去问房子能不能拆,得到的回答都是“不在拆迁范围”。沟通了很久也没结果,他就想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直接把高速公路的管理方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采取措施降低噪音,并且赔偿损失。 到了庭审上,被告方说龚先生索赔没依据,还说他家二层楼是高速公路建了之后才盖的违法建筑,想以此否定噪音污染和他生病之间的关系。法院委托机构去测了一下噪音值,发现晚上确实超标了。 法院最后判决,虽然房子是后来盖的,但这不妨碍认定噪音污染的事实和因果关系。一审判决被告给龚先生支付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还提醒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方和运营方要依法履行环保义务。 这个案子也暴露出一个问题,咱们国家在快速修高速的时候,有的地方噪音防治做得不够好,居民的权益保障也不完善。虽然有法规规定要防治噪音,但执行的时候标准不严、监管不力、解决问题的渠道也不畅通。 怎么平衡修路带来的好处和居民的权益保障,成了现在治理社会的一大难题。从法律角度看,这个案子明确了噪声侵权的标准,说明建筑是不是合法不影响认定污染和损害之间的关系。不过这个案子也反映出现在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比较低,执行起来也费劲。 虽然这次官司以居民拿到赔偿结束了,背后那些深层次的问题还得好好想想。以后咱们的基础设施越来越完善了,怎么让工程建设、管理和环保、民生保障协同发展是个大任务。接下来得把防治标准完善好,加强事后监管,让居民维权更方便一些,共同营造一个大家都受益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