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网络空间“口碑战”越界,商业竞争演变为名誉侵权 封开法院披露的案情显示,原告阿明从事职业中介工作,建立“2025中学春考交流群”,群内主要发布学习资料和招工信息;被告小陈也从事类似业务,为拓展学生和家长资源,于2024年11月经他人邀请加入该群。入群后,小陈为排挤竞争对手,多次在群内及私下添加群成员时针对阿明发表贬损言论,并散布“诈骗”等指向明确的不实信息。有关内容在群成员及学生家长圈层传播,导致阿明职业声誉受损。阿明遂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害、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原因:竞争压力叠加传播便捷,低成本抹黑带来高风险外溢 该案反映出部分从业者在同质化竞争中,把“获客”寄托在贬低对手、制造恐慌的错误做法上。社交群聊成员多、传播快、内容易被转发,一旦发布缺乏事实依据且指向明确的贬损信息,影响很容易从群内扩散到更大的熟人社交圈。也有人误以为“网上发言成本低、责任难追”,忽视电子数据可追溯、平台记录可固定的现实,最终从不当竞争滑向人格权侵害。 影响:名誉受损与经营损害叠加,维权开支也可能纳入赔偿 封开法院审理认为,小陈在成员众多的微信群内发布缺乏事实依据的贬损性言论,主观存在过错,客观上导致阿明在特定群体中的社会评价降低,并引发退群、客户流失、收入下降等实际损害,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法院同时指出,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可认定为财产损失。阿明为维权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属于调查、取证等合理开支。综合考虑小陈刚步入社会、经济能力有限等因素,法院酌情判令其赔偿4000元,并立即停止侵害,在涉案微信群及本人微信发布致歉声明且保留不少于30日。 对策:依法竞争、谨慎发声,强化取证意识与合规边界 司法实践表明,无论在微信群、朋友圈还是其他网络平台,只要言论缺乏事实基础、足以损害他人名誉并造成一定后果,就可能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行业经营者应把竞争重心放在服务质量、专业能力和诚信经营上,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赢得信任,避免以捏造事实、侮辱诽谤等方式打击对手。对普通网民而言,网络评价应客观审慎,涉及具体个人或机构时先核实信息来源,避免情绪化表达触碰法律底线。 同时,权益受侵害者应增强证据意识,及时保存聊天记录、截图、转发链路等电子数据,必要时通过公证、平台取证、律师函等方式固定证据,并依法主张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损失赔偿。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名誉权在网络场景同样受保护;损失难以精确计算时,法院可结合案情确定赔偿数额,并将合理律师费等维权支出纳入考量。 前景:以法治划清边界,促网络生态与市场秩序同步修复 随着社交平台深度融入生产生活,“群聊”已成为信息传播和商业触达的重要场景。本案提示各方: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商业竞争更要守住法律边界。通过依法追责、明确赔偿、公开致歉等方式,既有助于修复受损名誉,也促使经营者回归正当竞争轨道,为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提供可借鉴的裁判思路。该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并履行。
这起案件再次表明,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在微信群、朋友圈或其他社交平台发布缺乏事实依据、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言论,可能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数字经济时代,规范网络言论、保护人格权益,是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内容。经营者应以此为戒,守住法律和诚信底线,以合法合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