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错过了维护自己权益的机会

吉林某景健身公司的股东叶某用个人账户给公司偿还了部分债务,张某娇在这场官司里也牵扯了进来。最高院发布的一则案例就讲到了这种情况:像王某诉吉林某景健身公司和张某娇民间借贷纠纷案,王某就主张股东要用自己的钱承担连带责任。不过法院审理后觉得,如果股东仅仅是用个人账户一次就把钱还了,也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他的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已经混到分不出来了,这就不算滥用职权,股东也就不用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像周军律师讲的那样,判断这种责任得看具体情形。要是股东经常或者多次拿自己的账户去代收货款、代发工资、或者把公司的欠款给还了,账目又不清楚;或者是公司账上没有记录、流水也对不上号;又或者是股东用这个账户把公司资产转移了、把出资抽逃了、或者直接给自己花了;再或者是公司欠钱之后股东故意转移资产去掩盖事实损害债权人的话;或者是一人公司的股东说不出财产是独立的这些情况。只要满足这其中的一条标准,法院很可能就会认定财产混同,让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那个叶某和公司账户有频繁大额的往来,又没有凭证和对账记录差额还达到了上千万,法院就判他要连带清偿。还有三股东长期把个人账户当成公司账户收钱付钱又不做账审计的情况,法院也认定了人格混同要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大家心里要有数:单次合规偿还有转账记录和凭证且不会造成财产分不清的话就不用担责;如果长期混同、没有账本、有抽逃行为或者为了逃避债务才用个人账户还钱的话就必须得担责。遇到这种问题最好赶紧找专业律师帮忙出主意,别错过了维护自己权益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