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搭子”中途脱队引发费用争议:法院判其违约赔偿并提示网络拼团风险

随着消费方式创新发展,通过网络平台招募"旅游搭子"进行拼团出游逐渐成为年轻人的出行选择。

这种模式因成本低廉、灵活自主而受欢迎,但由于组织方式松散、约定不够规范,纠纷风险也随之增加。

深圳龙华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案件,就典型反映了这一问题。

案件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2024年,张某在网络平台发布帖子,招募志同道合的旅行者参加从深圳自驾前往新疆的32天长途旅行。

帖子中详细列明了行程安排、费用平摊方式等信息。

赵某看到帖子后表示有意参加,双方通过微信进行了多次沟通确认。

出发前,张某向赵某发送了《自愿结伴出游安全免责声明》,其中明确约定"参与者中途离队,应提前告知团队成员,并自行承担离队后的一切安全与责任问题"。

赵某对此未提出异议,表示同意。

然而,计划赶不上变化。

当4人团队抵达新疆库车市后进入乌孙古道进行为期七天的徒步时,赵某因体力不支自行离队。

问题在于,赵某既未按照约定提前告知其他成员,事后也拒绝支付已承诺的回程费用。

这一突发状况打乱了整个团队的计划,张某等人不得不改变返程方式,从原定的自驾返回改为乘飞机返深,额外增加了机票、车辆托运等费用。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经公安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本案构成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履行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虽然这份合同是通过网络帖子和微信沟通达成的,形式相对非正式,但赵某对张某发布的行程表示同意,对《声明》也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同意了合同条款。

赵某在旅行中途离队但未提前通知,且事后拒绝支付费用的行为,明显违背了合同约定,违反了诚信原则,已构成违约。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法院采取了审慎态度。

一方面,赵某的提前离团确实给张某造成了实际损失,包括改变返程方式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另一方面,由于双方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具体的违约金数额,张某也未能举证证明全部损失的具体金额,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合理酌定,最终判决赵某赔偿2600元。

这个案件的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它明确了网络拼团旅游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强调了诚信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约束力,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司法指引。

同时也揭示了当前网络拼团出游存在的主要问题:组织方式不规范、合同约定过于简单、各方对责任边界认识模糊。

深圳龙华区人民法院一级法官陈敏在案件评析中指出,随着"拼团""拼车""拼房"等消费模式日益流行,相关风险因素不确定性大。

网上组团旅游多为个人或无资质机构组织,交易双方往往仅通过微信、平台留言等方式进行简单约定,对费用分担、出行安全、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的约定较为模糊。

这种状况一旦发生纠纷,就容易产生责任边界不清的问题。

为此,法官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参与者在交易前应当与相关方签订正式合同,并在合同中对消费方式、金额、责任划分、违约条款等重要内容进行详细约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建立"合同示范文本库"网站,消费者可以登录查询参考相关合同范本,以完善交易协议内容,有效降低风险。

此外,组织者应当对参与者的身体状况进行基本了解,制定应急预案;参与者也应当如实反映自身健康状况,确保能够完成既定行程。

此案虽为个体纠纷,却折射出共享经济浪潮下的法治新课题。

当“说走就走”的旅行遇上“白纸黑字”的契约,诚信不仅是道德准则,更是法律红线。

在消费模式日益多元的今天,司法裁判的指引作用与公民的规则意识,正成为守护市场活力的双重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