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回来,就在这两年,北京和江苏两地法院分别审理了两起特别有意思的“厕所门”劳动纠纷案子,把这两起看似差不多的事件摆在一块儿对比着看,还真能看出门道来。大家知道,劳动关系这事儿搞得顺不顺,直接关系着打工的人有饭吃,老板也能挣钱。所以说,把这两起案例拎出来细品一下,对大家以后在工作中碰到类似情况该咋处理挺有借鉴意义。 咱们先看那个在江苏南通通州法院打的官司。原告是个叫刘某的家伙,他本来是在一家做电路的公司当专员。事情是这么个情况:2023年2月那会儿,刘某上班的时候老往厕所跑,这一待就是大半天。据法院查出来的监控记录显示,他一天累计在厕所里能待超过一个小时甚至六七个小时。最夸张的是有一天,他在里面待了整整六个小时二十一分钟。这公司一看这架势哪行啊,直接拿内部规矩说事,说这是严重违反纪律、属于旷工了。于是跟刘某谈了谈后,就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给他发了。刘某肯定不服气啊,先是找仲裁机构评理,后来又直接把公司告到了通州法院,想要一大笔赔偿金。 通州法院受理了这案子之后专门去核实了那段时间的监控录像。法官认为啊,人上厕所本来就是生理需要的正当权利,一般也就是去一趟马上就出来。但这刘某可太离谱了,在一个月里他一共进了十一次厕所,每次待的时间从三十一分钟到三个小时不等。这种行为早就超出了正常生理需求的合理范围,跟他那个需要一直盯着岗位干活的工作要求简直是南辕北辙。关键是刘某也拿不出证据证明那段时间他还在干活。法院最后认定他这是没理由地擅自离岗。既然公司有明文规定旷工到一定天数就能解雇人,那公司这次解雇他就是合情合理的事儿,赔偿金自然也不用赔了。 再看另一个在北京顺义区打的官司。这次的主角是个姓李的人,他是一家食品公司的消防中控员。这个岗位要求人得一直盯着屏幕守着消防设施才行。2022年11月的一天夜里轮到李某值班的时候,他肚子突然疼得受不了就跑去厕所待了大概三分钟。结果公司这边就以“擅自离岗”的理由把他给炒鱿鱼了。 李某觉得这公司太不讲理了,就把案子打到了顺义区人民法院。法官审理后给出的意见很有意思。他们觉得李某肚子疼去上厕所这理由确实正当;而且就这么三分钟的时间,这完全是正常生理反应。更重要的是有证据显示:李某在去厕所前和去厕所的时候还通过微信不停地联系同事帮忙顶班呢。这说明他已经尽力避免岗位空着了。所以法院认定这三分钟的离岗算不上严重违纪,公司解雇他没有道理。最后判那家食品公司赔给李某六万多块钱的赔偿金。 这两起案子都是因为上厕所引发的争议,但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根本原因就在于法官们对“合理”和“违纪”这两个概念的尺度拿捏得很细。法律界的人分析说要区分工作时间的“合理生理需求”和“借着上厕所摸鱼偷懒”,主要看三点:第一是你心里想什么(主观意图);第二是你怎么做的(行为合不合理);第三是你这岗位有多特殊(对持续在岗的要求高不高)。 这两个典型例子告诉老板们在管员工的时候要守规矩、讲合法;也提醒打工的人在维护自己权利的时候别忘了守纪律、讲职业道德。法院在处理每个案子时的这种仔细权衡就是为了让大家的劳动关系更规范、更公平、更互利共赢。这样一来就能给做生意的大环境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