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23日对原山东银保监局一级巡视员孙建宁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孙建宁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同时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孳息,上缴国库。
这一判决再次彰显了我国对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
经过庭审查证,孙建宁的违法事实清晰确凿。
自2000年下半年至2020年1月,孙建宁先后担任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副行长、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党委书记兼局长、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党委书记兼局长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党委书记兼局长等重要职务。
在担任这些职位期间,孙建宁利用手中的权力和便利条件,为多个单位和个人在销售产品、贷款融资、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此过程中,孙建宁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所送的财物,累计折合人民币一千三百四十八万余元,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关系到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和国家经济安全。
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掌握着重要的行政权力,对市场参与者具有重大影响力。
孙建宁作为保险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理应严格遵守法律和廉政纪律,维护监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然而,他却将权力沦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肆收受贿赂,严重破坏了金融监管秩序,损害了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对国家金融安全造成了负面影响。
这类案件的发生表明,金融领域反腐工作仍需保持高压态势。
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孙建宁案件的各项因素。
一方面,孙建宁的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以严厉惩处。
另一方面,法院也注意到孙建宁到案后的积极态度。
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诚恳,悔罪表现明显,并积极主动进行退赃,其受贿所得及孳息已全部被追缴。
这些因素构成了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综合考虑,法院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
孙建宁案的查处和判决,是我国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在金融领域取得的重要成果。
近年来,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件频发,涉及银行、保险、证券等多个子行业,这提示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对监管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同时,要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内部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强化从业人员的廉洁教育,营造廉荣贪耻的良好风气。
此外,还需要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对那些向监管人员行贿的企业和个人也要严肃查处,形成不敢贿、不能贿、不想贿的有效机制。
金融监管的权威来自制度与公信,廉洁是底线也是生命线。
该案再次表明,任何试图把监管权力变现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把案件教训转化为治理效能,既要在个案处置上形成震慑,更要在制度建设上持续发力,推动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共同守住合规底线、筑牢风险防线,以清朗生态护航金融稳健运行与实体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