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大数据被违规窃取案宣判 法院认定跨平台侵权行为构成商业秘密侵害

在数字化经营日益普及的背景下,围绕电商数据的竞争正从“流量争夺”延伸到“信息争夺”。

本案所涉争议集中在:以平台原始信息为基础,经特定算法加工形成的行业大盘人气、店铺流量等衍生数据,能否构成商业秘密;违规开通子账号并跨平台获取数据的行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层面,涉案软件由某软件公司开发,能够整合部分购物平台用户浏览、收藏、交易等原始数据,经算法加工形成可用于经营决策的核心信息。

该公司对产品实行“付费+准入”管理,仅对符合条件的商户开放,年费最高达9000元,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技术防爬、子账号实名认证等方式进行保护。

案件中,某家居用品公司为提升在竞争平台的经营能力,违规为该平台客服人员范某开通实名认证子账号,供其分析店铺情况。

子账号开通后近10个月内,范某累计登录11516次,却未对该家居用品公司店铺数据进行正常使用,而是转向定向获取行业大盘等核心数据,供其所在公司用于经营决策。

权利人据此起诉,主张经济损失、惩罚性赔偿及维权支出等合计110万元,并要求公开赔礼道歉。

原因层面,法院围绕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作出判断。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商业秘密应当同时具备非公知性、商业价值和保密性。

本案中,涉案信息并非简单的公开数据罗列,而是来源于平台专属原始信息,经特有算法加工后形成的衍生结果,并仅向特定商户开放,同业主体难以在正常条件下轻易获得,符合非公知性的要求;相关信息能够为商户提供经营决策参考,同时为权利人带来明确的收费收益,具备现实商业价值;权利人通过合同约束、技术措施、账号管理等多重机制表达并落实保密意愿,且可被客观识别,满足保密性要求。

基于上述认定,涉案电商衍生大数据被纳入商业秘密保护范围。

与此同时,家居用品公司违规开通账号、范某实施定向获取,主观上存在共同侵权故意,客观上相互配合、分工协作,构成共同侵权。

影响层面,此案释放出清晰信号:数据权益的竞争边界不容模糊,特别是对经投入加工、具备商业价值且采取保密措施的数据成果,司法将依法给予保护。

对于行业而言,一方面有助于维护数据产品研发者的投入回报,稳定数据服务市场预期;另一方面也提示部分经营主体,试图通过“账号借用”“跨平台调用”“内部人员便利”等方式获取竞争优势,风险将随合规要求提升而显著加大。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虽然判赔金额不高,但对行为性质的定性更具警示意义,有利于形成“以规则促竞争、以合规护创新”的市场导向。

对策层面,企业和平台需将数据合规与商业秘密保护从“被动应对”转为“前置治理”。

其一,数据服务企业应持续完善准入审查、分级授权、异常登录监测、访问频次控制等技术与管理机制,同时通过保密协议、合规培训、审计追踪提升可证明性。

其二,使用方企业应建立账号与数据使用的内控规则,明确员工授权边界与外部协作禁区,避免以“业务需要”为由突破平台规则。

其三,平台与数据服务方可探索更精细的风险识别与协同处置机制,例如对高频异常登录、跨区域集中访问、非业务场景检索等行为及时预警、核验与封禁,从源头降低泄露和滥用概率。

其四,在争议解决上,权利人应加强证据留存,围绕访问轨迹、数据调用范围、使用场景、竞争关系及获利线索等形成闭环证据,以便在损失或获利证明方面更有支撑。

前景层面,随着数字经济发展,数据要素的价值将持续上升,围绕数据产品、算法加工成果与衍生指标的权利边界也将进一步清晰。

可以预期,司法实践将继续强化对“投入形成、受控开放、可识别保密措施”的数据成果保护,同时对绕开授权、破坏规则的获取方式保持高压态势。

对企业而言,合规能力将逐渐成为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行业而言,在规则护航下形成的良性竞争,才是数字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这起案件犹如一面多棱镜,折射出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课题。

当数据成为关键生产要素,如何在促进流通与保护权益间寻求平衡,考验着立法智慧与司法技艺。

本案判决不仅为类案审理提供了参照,更预示着我国正逐步构建起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新型法治生态。

未来,随着数据产权制度的完善,类似纠纷的解决将更加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