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天12月2日,咱们正过第十四个“全国交通安全日”,北京西城法院那边也正好开了个新闻通报会。记者们在会上都问了个事儿,就是出了交通事故后,如果觉得伤不重就和对方签了赔偿协议,结果后来伤情加重了或者搞出了个伤残等级,还能不能再去找对方要钱。北京西城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的法官王志伟就给大伙把这事儿讲明白了。他说能不能再要钱,主要得看之前签的那个调解协议到底把这事算没算清。要是协议里明明白白写了“一次了事,以后没纠纷”,而且赔的钱是双方在初步诊断后自愿谈妥的,那这份协议就把双方都给捆住了。 不过啊,要是后来真的伤情变严重了,或者评上了伤残等级,这种情况要是当初签协议的时候根本想不到,又是这起事故直接搞出来的。如果硬按着原来的协议办,那就太不公平了。法院肯定会按实际情况来判,依据公平原则和《民法典》里的规定来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这时候伤者就能把新产生的、超出原来预期的那部分损失算出来要钱,比如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些都能单独提出来索赔。(记者刘世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