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新修订明确正当防卫边界 终结"还手即互殴"执法争议

长期以来,在部分治安纠纷处置中,“只要还手就按互殴处理”的做法引发社会讨论。

一些当事人在遭受殴打、推搡等侵害时选择忍让,并非出于自愿,而是担心反击后与施暴者一同被处罚,进而出现“挨打不敢还手”的现实困境。

此前曾发生地铁站台冲突中,一方连续掌掴对方多次,受害人未还手而施暴者被处理;也有个案中,受侵害者在遭殴后反击,结果被与施暴者一并认定为互殴并处罚。

不同案件的不同结论,使公众对治安领域防卫权边界产生疑问。

问题:治安案件中防卫与互殴如何区分,关系到公平正义的直观感受。

治安管理处罚法主要调整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违法行为,案件多发生在公共场所、聚会饮酒、邻里纠纷、交通纠纷等情境。

此类冲突往往瞬时爆发,证据呈现碎片化,执法如果只依据“双方均有动作”作机械认定,容易把“制止侵害”与“相互斗殴”混为一谈,导致受侵害者在法律上与施暴者承担相近后果,进而削弱公众对规则的信赖。

原因:一是制度供给不足。

过去在治安层面缺少对正当防卫的明确表达,实践中更多依赖经验判断,易出现尺度不一。

二是取证与判断压力大。

治安警情处置强调快速止纷,现场情况复杂、监控角度有限、证人证言不稳定,若缺少可操作的判断框架,容易倾向于“各打五十大板”式处理以求快速结案。

三是社会风险顾虑。

执法部门需要防止当事人借“防卫”之名行报复之实,在缺乏边界规则时,出于风险控制可能采取更保守的定性路径。

影响:此次修订的重要意义,在于把“制止不法侵害不属违法”写入治安领域,为防卫权提供明确制度依据。

一方面,它有利于纠正把防卫等同互殴的惯性做法,减少对受侵害者的二次伤害,增强法治获得感;另一方面,也通过“必要限度”等要求设置了清晰闸门,强调防卫必须以制止正在发生的侵害为目的,避免把报复性、泄愤性行为包装为防卫。

对执法而言,该条款提供统一的裁量框架,有助于提升办案规范化水平,推动从“息事宁人”转向“依法定分止争”。

对策:围绕新规落地,需要在规则解释、执法流程和公众认知上形成合力。

其一,明确“三个关键要件”的可操作判断:时间上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侵害停止后的追打报复不属于防卫;对象上应针对实施侵害者本人,避免扩大到无关人员;程度上应坚持比例与必要性,不能明显超过制止侵害所必需的限度。

其二,完善证据指引与现场处置规范,强化对监控、手机视频、伤情、现场痕迹、证人证言的综合审查,减少仅凭“双方都有伤”作简单对等处理。

其三,细化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评价方法,综合侵害手段强度、人数与力量对比、事发空间、可退避条件等因素,立足当事人当时所处情境作判断,避免以事后“理想选择”苛责当事人。

其四,加强普法引导,让公众明白防卫权并非“想怎么还手就怎么还手”,同时也让受侵害者知道依法制止侵害受到制度支持,从而减少因恐惧处罚而被动忍受侵害的情况。

前景:随着条款实施,治安管理在价值导向上将更强调对受侵害者的保护与对违法侵害者的惩戒相匹配。

预计未来一段时间内,围绕防卫与互殴的界限仍会出现新争议点,尤其在酒后冲突、群体纠纷、双方互有言语刺激等场景中,主观过错与行为起因的辨析更为复杂。

为此,有必要通过配套解释、典型案例发布、执法培训等方式逐步统一尺度,让规则在更多具体案件中被稳定适用。

同时也需强调:治安领域并不存在对严重暴力犯罪意义上的“无限防卫”,防卫仍须以制止侵害为目的并受必要限度约束;当侵害已经停止仍继续攻击,将可能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规则越清晰,社会预期越稳定,冲突各方在关键时刻越能做出符合法律要求的选择。

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正当防卫制度的确立,不仅是法律条文的完善,更是执法理念的深刻变革。

它向社会传递出明确信号:法律不会让守法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束手无策,公民的合法防卫权受到法律保护。

这一制度创新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走进人民生活,既保障了公民的人身权益,又为执法机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从"不敢防卫"到"依法防卫",标志着我国治安管理法治化水平迈上新台阶,也为建设更加公正、更有温度的法治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