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款变借条,法院到底认不认?

投资款变借条,法院到底认不认?东莞中院、廖卫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王青、秦轩公司、雒峰、高永营这几个人或机构的案件给了我们一个回答。最高法民申1197号案和(2021)粤19民终3690号案分别展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最高法民申1197号案中,申请人雒峰与秦轩公司曾和王青合作,但项目出了问题。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把账算清楚后约定由一方欠另一方钱。最高法认为这些协议的内容以及双方陈述都显示这是一份结算后的债权债务协议,因此没有必要再回头审查之前的合作细节。 (2021)粤19民终3690号案中,高永营和廖卫兵原本是合伙做生意,散伙时高永营给廖卫兵打了一张借条。然而,东莞中院认为这个借条不能证明合伙体已经完成清算,也不能证明清算结果转化为了借款。因此他们认为基础法律关系还是合伙关系,并不是借贷关系。 两起案件对比来看,“投资款转借款”能否得到法律认可的核心就在于是否完成了清算并达成合意。最高法那个案例里,双方把账算得清清楚楚再签借条,所以法院认可;而东莞中院那个案例中没有对账就打欠条,法院自然就按原基础法律关系处理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特别提到了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受基础法律关系限制。也就是说只要能够证明双方算过账、签过字并且同意把投资变成借款,法院就会按借贷关系处理。 在实务操作中,想要让投资款合法变成借款最好按照以下步骤进行:首先先做清算工作,再协商并签书面协议;如果没有及时清算但事实已经散伙了也不要紧,可以收集一些证据来证明合伙关系已经不存在了。 总结一下:“投资转借款”生死线就在于有没有完成清算并达成书面协议。先算账、后签字法律就会站在你这边;而先打欠条、后算账风险就会翻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