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受理门槛从“列举限定”走向“规则统摄”,制度边界亟待明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我国环境资源审判体系中的重要案件类型,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共同承担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救济功能。此前,有关案件受理范围主要由司法解释明确:适格主体通常为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或机构,以及受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起诉事由主要集中在三类情形,包括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区发生的污染与破坏事件、以及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立案环节也要求提交符合上述情形的证明材料,形成相对明确的“入口规则”。随着生态环境法典通过并将施行,相关条款在制度表述上出现重要变化:删除了对受理范围的列举式限定,以及对损害严重程度的明确门槛。此调整将如何影响案件受理、与公益诉讼的边界如何重新划分、地方实践如何统一标准,成为法典施行前需要回应的关键问题。
生态环境法典对损害赔偿诉讼受理范围的调整,是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重要进展;由严格列举转向更开放的规则框架,意味着生态保护优先理念继续落实,司法救济渠道也更具覆盖面。该变化有助于将更多生态环境纠纷纳入规范的法律轨道,提升修复与治理的整体效能。随着法典正式施行及配套司法解释完善,我国生态环境司法制度有望在规则统一与实践协同中实现新的提升,为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更有力的法治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