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互联网已成为信息传播的重要载体,但随之而来的网络暴力问题日益突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这起案例,深刻反映了网络诋毁行为对市场秩序和个人名誉造成的严重危害。 案件事实清晰。自2025年3月起,网络博主柴某某借用他人实名认证的账号"柴怼怼",在网络社交媒体发布数十条短视频和直播内容。柴某某在视频中公开声称某知名企业玉石销售"利润达几十、几百倍""假的撑不过几个月",并无中生有地指责企业法定代表人"勾结黑恶势力""偷税漏税"。这些言论虽然打着"打假"的旗号,实际上却是有组织、有目的的商业竞争行为。柴某某通过这些虚假指控,将用户流量导向其实际控制的温州和武汉两家公司,用于推广同类珠宝产品,形成明显的利益冲突。根据调取的数据,有关视频累计播放量超过720万次,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 危害后果严重。市场监管部门对被诋毁企业的销售商品进行了检查,发现该企业和田玉商品进货手续齐全、鉴定程序完备。随后的专项审计更是明确显示,该企业和田玉整体毛利率仅为18.08%,远低于柴某某声称的"几十、几百倍"。这充分证明了柴某某言论的虚假性。正因为这些虚假指控,被诋毁企业的玉石业务出现了大幅退货,其他业态商品销售也受到间接负面影响,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被严重扰乱。同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名誉和社会评价也因此受到重创。 法律责任明确。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柴某某的行为构成对企业的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指出,柴某某与被诋毁企业在玉石消费市场存在明显竞争关系,其目的是引导消费者转向自身企业产品。通过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柴某某对企业造成了商业信誉损害。同时,法院认定其行为也构成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名誉权的侵权。柴某某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发布虚假负面言论,使用带有侮辱性的低俗词语,甚至在诉讼期间继续发表攻击性言论,其侵权主观恶意明显。 值得关注的是,法院还认定账号提供者温某某、温州某公司和武汉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温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亲属关系"和"休闲娱乐"为由出借身份证进行账号认证,却对账号被长期用于商业直播和发布侵权内容视而不见,这种放任态度同样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关联企业通过接收引导流量从事商业活动,也构成对侵权行为的参与和支持。 此判决案例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它明确了网络平台使用者的身份认证责任,强调了账号提供者不能以放任态度规避法律责任。同时,判决也为规范网络竞争秩序、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治的意义不仅在于个案裁判,更在于通过规则引导社会预期;网络传播应以真实为底线、证据为前提,权利与责任必须对等。只有让监督基于事实、竞争回归公平、流量保持理性,才能共同维护清朗的网络空间和健康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