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村规民约“越界”,引发权益纠纷与治理摩擦; 从最高检公布的案例看,某村自治章程中规定“离婚再婚,原配偶户籍在本组的,再婚配偶户口迁入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导致外来妇女与本村离异男性再婚后,难以获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而引发多起争议。检察机关指出该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并向属地街道办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整改。该案例提示一个现实:村规民约作为基层自治规则,一旦突破法律边界,容易从“共同行为准则”变成“权益门槛”,不仅损害群众合法权益,还可能带来诉讼、信访增量,影响基层稳定。 原因——法治意识不足与程序不规范叠加,导致“村规”与“国法”错位。 村规民约源于村民自治实践,本意是凝聚共识、规范公共事务、倡导文明风尚。但在一些地方,个别条款以“传统习惯”“集体利益”“管理需要”为由,对婚姻家庭、户籍迁移、土地承包等关键权益作出限制,甚至以“自设处罚”强化执行。其背后主要有三上原因:一是部分基层干部和村民对法律底线认识不足,把自治规则当作“替代性规则”,忽视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明确规定;二是制定程序不够严谨,存少数人拟定、征求意见不充分、表决流于形式等问题,导致条款难以真实反映多数村民意愿,也缺少必要的救济与纠错机制;三是监督审查力量偏弱,部分村规民约缺少前置合法性审核,或审核停留在形式层面,对成员资格认定、分红分配、土地处置、处罚措施等高风险条款缺少实质把关。 影响——侵权条款损害公平正义,也削弱自治权威与治理效能。 其一,直接侵害特定群体权益,尤其影响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平等权利。法律已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以婚姻状况或户籍迁入为条件限制分配资格,实质上容易造成“身份歧视”,影响妇女就业生活与家庭稳定。其二,扰动农村财产制度的稳定预期。一些地方以“集体利益”为由要求强制流转、低价收回承包地,或规定“村民去世后承包地必须收回”,与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等制度安排相冲突,容易诱发新的矛盾纠纷。其三,损害基层治理公信力。村规民约的权威来自公正与共识,一旦出现违法越权条款,即使出发点是“加强管理”,也可能引发群众质疑,形成“以规避法”“以规代法”的负面导向,反而削弱移风易俗和基层治理的实际效果。 对策——把“合法性”作为硬约束,把“民主性”作为基本盘。 第一,强化法治底线教育与精准普法。针对村干部和村民关注度高、争议集中的事项,持续开展与婚姻家庭、土地承包、集体资产分配、成员资格认定涉及的的普法宣传与案例释法,让“村规民约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成为基层治理的基本共识。 第二,严格落实民主程序,确保规则来源正当。制定、修改村规民约应依法依规落实议题提出、起草论证、公开征求意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结果公示等环节。特别是涉及村民权利义务、集体收益分配等条款,要充分讨论、公开透明,避免“少数人定规矩、多数人被动接受”。 第三,建立常态化合法性审查与动态清理机制。基层司法所、司法行政部门等应对村规民约开展合法性审查,重点关注制定程序是否完备、是否存在歧视性或剥夺性条款、是否设置超越权限的处罚措施。对违法条款依法督促修改或废止,并形成“制定必审、修订必审、实施中定期评估”的闭环管理。 第四,发挥检察建议、行政指导与社会监督合力。检察机关通过办案、制发检察建议推动源头治理,能够对个案争议及时纠偏;相应机构可通过行政指导、示范文本、负面清单等方式提升村规民约质量;村务公开和群众监督渠道也应同步畅通,推动问题早发现、早纠正。 前景——以法治为边界,推动自治规则更好服务乡村振兴。 随着乡村振兴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成员资格认定、收益分配等事项更趋规范、精细,村规民约在凝聚共识、倡导文明、促进善治上仍有空间。未来,应更注重在法律框架内推进自治实践:该由法律统一规范的,村规民约不越位;需要结合村情细化落实的,村规民约不缺位。通过法治化、程序化、公开化建设,村规民约将更能体现公序良俗与公平正义,避免以“习惯”之名固化偏见、以“管理”之名损害权利,从而让基层治理更有秩序、更可持续。
村规民约是乡村治理的重要工具,其生命力在于获得村民广泛认同并得到遵守。村规民约一旦与国家法律相冲突——不仅会伤害村民合法权益——也会削弱基层自治公信力。坚持法治原则、完善民主程序、加强合法性审查,才能让村规民约真正成为推进基层自治、培育文明乡风的有效支撑,使法治精神在乡土大地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