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制度法治化提出更高合规要求 近年来,围绕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升营商环境,我国不断强化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的约束与纠偏。随着《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正式确立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出台前的“必经关口”,公平竞争审查从制度倡导走向刚性约束,审查工作不再停留于形式化审阅,而是要求对政策措施的竞争影响进行实质评估并形成结论。该背景下,政策制定机关、市场监管部门以及经营主体普遍面临同一挑战:如何把握审查标准、形成可验证的论证材料、降低制度执行偏差,避免“合规不足导致政策被纠偏、企业权益受损或市场秩序被扭曲”。 原因——地方保护与部门利益易诱发竞争限制 从实践看,公平竞争受损往往并非源于市场主体自发行为,而与行政性资源配置方式密切对应的。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公共资源交易、资质管理等领域,可能因稳增长压力、产业培育诉求或部门管理便利,出现变相设置门槛、指定交易、差别化待遇等做法;部分政策在目标上追求“短期见效”,在路径上却可能固化区域分割、抬高制度性交易成本。制度演进亦表明,2016年相关意见建立制度框架后,各地在实践中持续积累经验,直至《条例》出台并与《反垄断法》衔接,形成以顶层法律为引领、以条例为支柱、以细则为操作指引的规范体系,目的在于把“是否妨碍公平竞争”纳入政策出台的前置审查逻辑。 影响——审查标准细化将重塑政策供给与市场预期 《条例》聚焦审查标准的可操作性,强调对政策措施是否违法限制市场准入与退出、是否阻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是否不当增加市场主体成本、是否不当干预生产经营行为等进行评估,同时也设置了在特定情形下可依法采取措施的例外安排,以兼顾公共利益目标与竞争政策取向。这意味着,未来政策制定将更强调“竞争中性”和“证据化论证”:一项扶持或管理措施如果对市场竞争产生实质排除、限制效果,就必须经受更严格的合法性、必要性与比例性检验。对企业而言,制度的刚性运行有助于减少“隐性壁垒”和“临时性规则”,提升跨区域经营的可预期性;对政府部门而言,审查结论与责任链条更清晰,倒逼提升政策质量与治理能力。 对策——律师专业服务可在三类场景发挥支点作用 业内认为,随着审查制度全面落地,专业法律服务的嵌入将成为提高审查质量的重要抓手。 其一,作为起草单位或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律顾问。律师可在政策源头阶段围绕审查标准开展合规论证,重点识别可能触发竞争限制的条款设计,如设置不合理许可条件、区域性限制、排他性安排、歧视性补贴或指定交易等,并结合产业政策目标提出替代方案,推动用更少的竞争扭曲实现同等公共治理目标。同时,应警惕“部门利益驱动导致审查走过场”的风险,通过规范文本、证据材料与程序设计,提升审查的可追溯性与可解释性。 其二,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委托代理人。按照《条例》关于听取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及社会公众意见的要求,律师可协助相关主体形成结构化书面意见,围绕市场结构、竞争格局、成本影响与消费者福利等进行论证,必要时参与听证沟通。在发现疑似违反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时,还可依法协助提出举报,并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推动合法性审查,促使纠偏机制真正“可用、管用”。在此过程中,律师不仅需要掌握行政法与竞争政策规则,也需要具备一定的数据分析与行业理解能力,确保意见建议具有事实基础与说服力。 其三,作为第三方评估机构成员参与竞争影响评估。审查制度强调基于标准的评估并作出结论,第三方评估在提高专业性与客观性上具有现实意义。律师可评估中对措施目标、实施边界、竞争限制程度及替代路径进行论证,促进评估报告形成可检验的逻辑链条,避免“结论先行”。同时,通过对例外条款适用条件的严格把控,防止以公共利益之名行保护之实,确保政策措施在必要范围内精准发力。 前景——以法治化审查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走深走实 多位观察人士指出,《条例》施行后,公平竞争审查将更深度嵌入政策供给体系,与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评价形成联动,形成“出台前审查、实施中跟踪、问题后纠偏”的闭环治理。预计各地将继续完善审查流程、意见征集与信息公开机制,推动审查从“有没有做”转向“做得是否有效”。,围绕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特许经营、产业补贴等重点领域的合规审视有望加快,行政性壁垒的隐蔽化、技术化表现也将成为治理重点。律师及相关专业力量的参与,将在提升规则确定性、降低争议成本、稳定市场预期上发挥更大作用。
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核心是确保每项涉市场政策经得起规则、效果和社会检验。随着制度完善,法律专业力量在政策把关和监督中的作用将更加突出。以制度规范权力、以规则统一市场,才能有效破除经济循环堵点,为高质量发展奠定公平竞争基础。